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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自定高薪還得靠法律
( 2008-09-18 )



    中國的中紀委新近發布了一份文件,規定國企老總違規自定薪酬、兼職取酬、濫發補貼和獎金,情節嚴重的將被開除黨籍。對於國企領導人的薪酬標準,中國此前並非沒有限制措施。國資委規定,國企領導人年薪不能超過一般員工年薪的13倍。但現實中,超過普通員工年薪上千倍甚至上萬倍的國企高管比比皆是。
      2007年,神華集團16位高管年薪共2404萬元,人均150.25萬元,與此形成反差的是,該集團當年的毛利潤同比下降了2.36%。最牛的是中國平安,去年該集團5位高管稅後收入過1000萬元。其中董事長馬明哲、總經理張子欣、常務副總經理梁家駒的稅後收入更是突破2500萬元。
    此次中紀委發令,小民們終於看到有較嚴厲的措施來對付幾近失控的國企高管漲薪局面。
      此前,一直只聽見社會輿論在自說自話,國企老總壓根就沒有理會的意思。這回他們不會無動於衷吧?但是,黨紀處分的約束力畢竟有限,換句話說,對一些情節惡劣的國企老總,黨紀處分畢竟太輕。黨紀與國法是兩碼事,黨紀所能執行的最嚴厲處分也就開除黨籍。這就帶出了新的問題:違規自定薪酬的國企老總被開除黨籍後怎麼辦?那些不是黨員的老總是否可以“自定薪酬、兼職取酬、濫發補貼和獎金”?
    歐洲、美國及日本等國的國企老總如果膽敢自定薪酬,將承擔嚴重的法律後果。當然他們被法律追究的幾率微乎其微,因為他們壓根就沒有自定薪酬的權力。他們的待遇主要由政府主導制定,或由企業董事會根據企業營利狀況及領導人的貢獻制定薪酬標準,並由政府審批。
    我不知道國企領導人無節制地自我加薪,與私分國有資產有無區別。但顯然,私分國有資產要受嚴厲法律追究的;對自我加薪,法律則沒有解釋。希望最高法院與最高檢察院像中紀委一樣,出台一份司法解釋,用法律定性國企領導人違規自我加薪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