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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來到我們班
( 2008-04-24 )



加拿大的最高法院。

       三月二十六日下午,卑詩省高級法院的本尼特法官先生來到我們成人高中12年級法律班講解加拿大的“司法獨立”,然後回答學生的問題。
       本尼特先生提及當前西方國家普遍採用的行政、司法、立法三大政府機構共同存在、地位平等且互相制衡的政治制度,這是我在國內就聽說過的。但是,加國任命法官的方法,以及用高薪養廉、永久職位的舉措來確保司法獨立,倒是很新鮮。
       法官的任命過程是這樣的,每個社區都可推薦品行優秀的律師,然後由一個獨立的司法委員會根據名單列出候選人。女性在三十歲以上,男性在四十歲以上,因為人們相信:比較成熟的年齡也就具有獨立思考拒受干擾的能力。然後,聯邦司法部長或總理從名單中選任聯邦法院或省高級法院的法官,省首席檢察官在余下的候選人中任命省法院的法官。
       成為法官,就意味進入了高收入一族。本尼特先生自報年收入二十五萬二千加元,再加上五千加元的書報費。這個數目與2006年加拿大家庭平均收入六萬五千加元比較,遠不是一般的可觀!
       給予法官高薪的原因,據說是為了避免他們受賄,另一方面也是對他們十來年寒窗苦讀和長期辛勤工作的回報。
       此時,下面的學生不由交頭接耳竊竊私語:很多高薪的貪官一樣受賄,卑詩省前省長濫用職權在烈治文的幻想園工程不就是一個例子?
       本尼特先生說另一個保障司法獨立的政策就是法官的職位是終身制的。一旦被任命為法官,省法院工作的七十歲才退休,省高級法院和聯邦法院的可工作到七十五歲。
       法官不能被隨意罷免,他們才敢於在法庭上無畏地作出判決。而且和美國不一樣,加拿大的法官不得參與任何政黨競選,這樣也就預防了政治傾向影響法官的公正。
       本尼特先生說完後,班級裏每個學生紛紛舉手提問。我問了兩個問題,可是沒有一個答案是令人滿意的。
       第一個問題是:“職位終身”制度如何能保證法官生涯中一直維持他們的美德?如果他們犯了錯誤如何處置?本尼特先生的答復僅僅限於身體健康方面:他說如果發生法官在開庭時打瞌睡或思想不集中或因病缺席,最長病假可達六個月或提前退休。
       然而,我們的教科書上的資訊是,如果法官有誤判,原告可以與律師或社區法律援助處聯繫,決定是否提出上訴。另外,如果有一方不滿意法官的操作行為,可與法院人員核實法官的工作地點,決定到底是向加拿大司法委員會還是省法院提出投訴。
       接下來我問本尼特法官先生是否曾拒絕過因警察或檢察官使用不當手段而獲得的證據。法官先生說有的,但是他舉例僅僅是“聽說(hearsay)”的證詞不能採納,情侶或夫妻的一方證據不能採納。
       看來本尼特先生回避了提及任何司法人員的負面行為。
       除了這一點,總的來說,請法官前來講課的教學方法對於學生理解司法獨立這個概念很有幫助。我尊重並崇尚司法獨立,而且我認為,真正做到比自詡要艱難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