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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與法
( 2008-01-24 )



最近有兩則來自中國大陸的消息頗引人注意,除了各中文報紙多有報道外,其中一則還上了本地中文電視的新聞節目。這兩則消息涉及的就是遼寧西豐警方“進京抓記者”事件和天門市城管人員打死人事件。
  據報道,西豐警方進京抓人“手續是全的”。也就是說西豐警方進京是“依法”辦案。大概是因為要抓的人是有“無冕之王”雅號的記者,事涉敏感,所以西豐警方也算是有備而來。但事情還是引起輿論界的極大反響。
  從報道看,輿論抨擊的焦點主要有兩個:一是“誹謗”是告訴乃論的罪行,警方不應因人濫法,提起公訴;二是既然被訴人在北京工作,只需在北京提告即可,何以要進京抓人?其實事情很明顯,警方之所以這樣做,是因為涉案的另一方是西豐縣委書記,因此警方(抓人的)法律手續雖全,也還是在“依權執‘法’”,以“法”護權,只不過有所顧忌,做的隱諱一點,冠冕堂皇一點。
  和西豐警方抓記者事件相比,天門市城管人員打死人事件則是完全赤裸裸的依權執“法”。可能有人會立刻反駁:他們這哪是“執法”,這是完完全全的無法、犯法。我同意。那我為什么還要說他們是“依權執‘法’”?因為他們確實是“執法人員”,事發時也確實正在執“法”。只不過他們滿腦子想到的只是他們“有權”(執法),卻忘了他們必須“依法”(執法)。在他們那裏,似乎“權”就是法,而“法”則變成了他們手中權力的附屬物。一旦如此,“法”即“不法”。這也是大陸許多濫權違法事件發生的根源。西豐警方在發現惹了“禍”之後,立即撤訴、道歉,開始還真讓我感到一點欣慰,以為“過而能改,善莫大焉”。可是在得知女記者工作的雜誌社隸屬于國家政法委之後,我心裏不由得又犯了“嘀咕”:如果那位女記者不是有這么一個“硬背景”,單憑輿論的壓力,能否讓西豐警方如此快的知難而退呢?這些警察如果真是“護權”而來,畏權而去,那我的心裏就只剩下了悲哀:因為法律的尊嚴真的是“掃地以盡”了。
  事情就是這么巧,與那位女女記者相似,天門事件中被打死的人也不是“平頭百姓”。這一方面讓人對事件的處理多了一些想象的空間,另一方面也更凸顯了肇事者的囂張和無法無天。
  難怪有人提出要取消城管制度。但在我看來,那只是治標不治本,而且也可能有點“因噎廢食”。
  重要的是通過宣傳教育在人們的頭腦中把“權”與“法”早日剝離,還法律以自己的獨立與尊嚴,這種“依權執‘法’”的現象才能夠真正杜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