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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家憑“披露聲明”成功索償  賣家經紀無需擔責
( 2013-01-25 )



沙斯卡通市(Saskatoon)一所房子地下室滲水,買房刻意隱瞞,作出不實陳述,法庭裁決賣方須負責任。但賣方經紀及其公司則無需擔責。買家雖然成功向賣家索償,但還是要負擔賣方經紀的佣金。

      2007年, Jacobson夫婦向Predigers夫婦買下一棟位於沙市一高尚住宅區的房子。買賣協議中列明,賣方須填寫和遞交一份“房產狀況披露聲明”(PCDS),即安省的“賣方房產資料聲明”(SPIS)。
      Predigers夫婦於2000年購入房子,直到2007年將住所售予Jacobson夫婦後遷出。房子放售時,正值沙市地產市場的活躍期,賣方代理以“亂哄哄”來形容那段時間,買方出價高過叫價的情況時有發生。Predigers夫婦放盤時,按地產代理要求簽署PCDS,當時採用的表格是統一的標準模式,翌年才作修訂。跟安省不同,地產代理採用該表格是強制性的。
      表格其中一條問題是:“你有沒有發現住宅中有屋頂滲水、潮濕、水患或其他未修復的水害?”Predigers夫婦的答案是“沒有”。
      另一條重要的問題是:“你有沒有發現物業曾經或正出現水浸或排水問題?”賣方回答有,並補充事件始自“2005年7月一場雷雨,輕微滲流,已安裝第二台集水坑泵,此後再沒其他問題。”
      Jacobson夫婦2007年11月接收房子後,僱用地毯清潔公司進行清理,發現房子有滲水問題,還有難聞的味道。地下室大部分地毯下均有積水,部分相連的牆身亦見潮濕、發霉和異味,明顯有水從水泥地板滲進房間內。
      最終他們得把地下室的地毯和所有內牆拆除,更要丟棄牆板、防潮層、隔熱設備和部分電氣裝置。由於房子發霉,買家需暫時遷出,直至補救工作完成為止。
      Jacobson夫婦入稟法院,控告Predigers夫婦及其經紀,法庭去年八月宣讀裁決。
      法官J. Duane Koch很大程度上根據賣方經紀的證供,裁定滲水問題在法律上屬於被隱瞞的缺陷。地產經紀檢查房子期間,未有察覺地下室的滲水問題,但法官表示:“經紀沒責任調查地下室是否滲水,經紀相信Predigers夫婦提交的PCDS的准確性。”
      法官裁定,Predigers夫婦蓄意隱瞞,或至少對損毀程度盡量輕描淡寫,“屬有意欺騙”。他們採用至少一台空氣清新機,否則地下室將瀰漫濃烈氣味。
      Predigers先生作供時表示,在搬家時不察覺有滲水跡象,但法官不接納有關說法。
      法庭裁定Predigers夫婦作出多項明確的不實陳述,需向Jacobson夫婦負責和賠償損失92,162元及其他開支。法定同時裁定,由於沒證據證實賣方經紀在買賣過程中蓄意欺瞞買家,Jacobson夫婦需支付該經紀的費用。
      從這個案例看來,經紀只要引用披露表格,似乎即可避免大部分須對買家負上的責任,至少在沙省是這樣。
      Koch法官宣判時,也引用緬省首席法官2003年的裁決:“從使用PCDS省份的經驗看來,聲明似乎成為興訟的充分理據。”法官沒有說錯,因為若沒有披露聲明,本案根本不能成立。

      文:Bob Aaron
      多倫多地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