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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 農民制度
( 2012-12-29 )



      農業是社會發展的基礎,只有解決好農業問題,才能保證秦帝國的社會穩定。同時,農業稅賦收入是一個國家最重要的收入來源,農業問題關係秦帝國的發展全局,所以秦人非常重視在農業生產,秦立法獎勵農耕,採取各種積極的措施發展農業生產。
      商鞅認為富國強兵之道乃“農”“戰”二字。“國之所以興也,農戰也。”秦國自商鞅變法以來,就非常重視農業的發展。製定了一系列全面而精細、保障農業發展的經濟法律制度。這些制度促進了秦國生產力的發展,為其統一全國奠定了堅實的物質基礎。
      為促使農業經濟持續、穩定發展,需提供發展農業所必需的農業勞動者。秦長期實行戰時經濟政策,如何平衡保證兵員的補充與保證農業生產所必需的勞動力之間的矛盾,這也是秦立法者所要解決的問題。
      秦的經濟立法的指導思想是戰時經濟政策,其目的性十分明確。其法律規定鮮明,體現出其戰爭特征。《秦律十八種.雜抄》:“同居毋並行,縣嗇夫、尉及士吏行戍不以律,貲二甲。”
      即同一家庭中的適齡男子不能同時被征發兵役。縣嗇夫、尉及士吏征發戍役時,如果違反這一規定,要罰二甲。因自商鞅變法以來,小農家庭在社會中佔主導地位。如同一家庭的主要勞動力全部被抽調兵役,則他們難以應付自己的家庭生產。因此,秦律做了上述法律規定,協調了戰爭時期兵員補充與農業發展之間的矛盾,而且杜絕了衙役的索賄行為。
      根據情勢需要,對罪囚暫時釋放,讓他們參加農業生產。《秦律十八種.司空律》規定:“居貲贖責者歸田農,種時、治苗時各二旬”。即對因欠債而以勞動抵消債務的,要給予他們播種和管理莊稼幼苗的時間各20天,以防耽誤農業生產。
      秦律所規定的貲和贖兩種刑罰,均屬於罪行較輕的刑事責任。秦律允許上述兩種人農忙時回家,體現出懲罰與感化相結合的刑事司法政策。
      同時,也達到了提供維持農業生產所必需的勞動力的目的。這種為解決勞動力匱乏而採取的因時因地的刑罰執行措施,為後世所效倣。如漢時,“虞延除細陽令,每年歲時臘輒遣囚各歸家,囚並感其恩,應期而還。”《舊唐書.唐臨傳》載,高祖武德年間,唐臨出任萬泉縣丞,縣有輕囚數十人,會當春暮時雨,唐臨召集囚犯令歸家耕種,並約定到期回歸繫所,“囚等皆感恩貸,至時畢集詣獄”。

      作者:任一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