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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遷戶漂泊 罪過不在釘子戶
( 2012-12-21 )



      12月1日,一大群人闖入河北省衡水市原精工機械廠家屬院“釘子戶”李桂君家,要求李桂君趕緊搬離。在遭到拒絕後,這群人砸壞了她家的玻璃,在她家牆上捅了兩個大洞,還爬上房頂掀了幾塊瓦。這群人不是拆遷人員,也不是黑惡勢力,而是李桂君原來的鄰居們,因為李桂君等“釘子戶”的存在,他們已在外漂泊了5年無法回遷。
      筆者不確定媒體將衡水李桂君這些“釘子戶”,到底定義為合法權益被低估者,抑或是漫天要價者。但是當回遷戶開始以“群體的暴力”對待“釘子戶”時,筆者感到有一種隱隱的不安。事實上,在這起長達5年的拆遷難局中,有一種錯位,一種裹脅,也有一種放任或放逐。其結果就是最大化的權益流失。真正的問題在於,這僅僅是回遷戶與“釘子戶”二者之間的矛盾與衝突嗎?如果我們認定,因為“釘子戶”在,所以回遷工程無法按期實施,導致已拆遷居民無法回遷。那麼這個貌似合情合理的邏輯到底忽視了什麼?必須要關注到,在衡水拆遷這個利益格局中最重要的一方,那就是負責拆遷的政府部門。
      “這個家屬院最早是由衡水市房管局負責,後來住建局拆遷工程處開始接手。”是他們提出了規劃,實施了拆遷,並許諾“簽署協議一年以後就可以順利回遷”。雖然出現了“釘子戶”,但按照新拆遷條例,政府可以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然而拆遷部門卻沒有採用這個方式。這不僅意味着,他們未能兌現回遷的承諾,而且也丟下了這個“爛攤子”不管。不僅意味着對“釘子戶”索性採取冷處理的方式,也在客觀上將不能回遷的原因推給了“釘子戶”。應當追問的是,為什麼作為利益攸關的一方,政府拆遷部門在報道中被刻意忽略了?固然相關部門表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不但訴訟結果漫長,而且更容易激化矛盾,“可操作性不強”。但這是不是政府部門完全放任不管的理由?
      而當一大群回遷戶滿懷憤怒地闖入“釘子戶”家裏時,這起拆遷事件事實上已經出現最壞的結果,那就是政府拆遷部門作為“中間人”的緩衝作用消失了,也使原本可以通過積極協商或依法解決的拆遷事件,變成了回遷戶與“釘子戶”的針鋒相對。
      “釘子戶”的合法權益必須得到保護,回遷戶的安居權益同樣需要被保障。衡水回遷戶的漂泊,絕不是釘子戶的罪過,而是政府拆遷部門製造出“爛攤子”之後卻放手不管的結果。

      楊耕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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