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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魚翅勢頭受挫
( 2012-12-07 )



      加拿大一些城市近年來出現的禁止魚翅浪潮,最近遭遇第一次反復。安省高等法院法官史賓斯(James Spence)日前裁定,多倫多市議會通過禁魚翅的市政附例,超越了該市的執法許可權。裁決指出,多市政府以魚翅涉及市民健康為由立法予以禁止,理據並不成立。因為迄今為止,沒有市民食用魚翅後投訴身體不適。而且與魚翅相關的環保生態問題,屬於聯邦政府和省政府的管轄範圍,並非市政府的權力。
      多倫多市議會2011年秋通過了禁魚翅附例,規定任何人如果銷售、消費、擁有魚翅,首次罰款5,000元,再犯罰款25,000元,以後每次違法加罰10萬元。後來華裔社區和中餐業者組成“維護公義聯盟”,向法院起訴多倫多市府的立法越權。安省高院的裁決,是反禁止魚翅方的初步勝利。但多倫多市府有權在30日內提出上訴。如果市府放棄上訴,“維護公義聯盟”的代表律師將要求市府取消禁魚翅附例。
      2011年共同提出魚翅禁令動議的華裔市議員黃慧文和市議員德貝梅克(Glenn De Baeremaeker)等人,對安省高院的裁決極其不滿,聲稱可能提出上訴。但高院裁決市府越權的判詞非常明確,市府要證明擁有自己並不存在的權力,恐怕相當困難。再則市府提出禁止魚翅的理由,是魚翅可能危害健康。因此必須提出有力證據,才可能上訴推翻裁決。這也是很難辦的事。多市政府是否會如黃慧文和德貝梅克所願,就裁決提出上訴,值得進一步觀察。
安省高院的裁決,說明加拿大聯邦、省區、市鎮三級政府各自的司法管轄權不容混淆。食用魚翅牽涉生態保護,管轄許可權屬於聯邦和安省政府,德貝梅克等將其歸為市鎮政府有權監管的虐待動物行為,是強詞奪理。從公民自由權利的角度看,禁魚翅令干涉了相當一批華裔加拿大人的飲食自由,似有侵犯公民憲法權利之嫌。如果“維護公義聯盟”等反對團體或個人循此方向訴訟,這類地方禁令最後被裁定違憲的機會不低。
      從程序正義的角度審視,安省和BC省一些市鎮近年來通過禁止魚翅的市政附例,咨詢民意不足,或者根本連咨詢過場都沒有。食用魚翅是華裔飲食文化的一部分,但在華裔人口集中,有大量中餐館的大溫哥華和多倫多地區一些市鎮,立法過程之匆忙草率有目共睹。某些市級政客一抓到生態、環保議題,似乎立即佔據了道德高地,多元文化國策也要為他們心目中的“政治正確”讓路。
      但他們所依據的,仍然是某些環保團體和學者“每年有7,300萬條鯊魚被捕殺”的籠統說辭。至於其中到底有哪些鯊魚是需要保護的瀕危物種,哪些是數量較多,可適當捕殺的品種,這些政客也是兩眼一抹黑。維護環境,保護生態是崇高的事業。但把相關議題一律視為政治正確,競相攀比立法,就屬於政治投機行為了。如果無視程序正義倉促立法,最後受損的只能是我國的法制。
      從維護市鎮附例立法的公平、公正、程序正義出發,安省高院對多倫多禁止魚翅令的裁決未嘗不是一件好事。裁決也再次告訴華裔和其他少數族裔,如對事關族裔文化傳統利益的立法不滿,最有效的手段是循法律途徑反制。
      安省高院的裁決,相信對西岸BC省大溫地區溫哥華、烈治文、本那比三個華裔人口集中的城市,會起到案例效應。三市的市議員應當謹守本份,不要東施效顰,繼續在禁止魚翅上跟風。

      石 夫

      本版言論僅代表個人觀點,與本報立場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