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釣魚華漢被銬送署 擬投訴
( 2012-12-07 )



黎偉強展示部分釣魚設備,他旁邊的汽車曾遭扣押多日。

溫哥華東區華裔男子黎偉強今年10月底在北溫釣魚時,被卑詩保育服務官員以違規開罰單,同時被沒收漁具及扣留汽車,更被官員戴上手銬押送至警局。但他否認相關指控,更要投訴,甚至控告相關執法官員。

      黎偉強11月29日在溫東住處向《星島日報》講述事件經過時,雖距事發時已近一個月卻仍氣憤難平,堅稱定要討回公道。現年63歲的黎偉強,自廣東移居溫哥華已有23年。他酷愛釣魚運動,18年來從未間斷,每年9月至10間,均會前去大溫不同地方釣野生三文魚。


      釣得25磅帝王鮭惹官非
      今年10月31日上午11時,黎偉強駕車來到北溫卡比蘭奴河(Capilano River)流域的溪流釣三文魚。他抵達時,附近已有近10個釣客垂釣。下午3時,黎偉強釣上一條學名帝王鮭(Chinook)的重達25磅三文魚。黎偉強指出,清楚知道法例規定釣客每日只能釣一條帝王鮭,每年上限為10條,且必須在魚上釣後馬上登記在魚牌上。他說,當時按規定人道殺死上釣的三文魚後,發現魚線斷了,便先動手接上魚線,之後拿出魚牌登記。
      黎偉強稱剛寫到一半時,兩位穿着制服的保育官員上前檢查,並將他釣到的三文魚拿到旁邊停車場處,自車內取出工具測量魚的長度。黎偉強說自己英文水平有限,看到一個官員開出一張115元的罰單,雖明白被罰,但就不知原因。


      初次以未及時登記判罰
      執法官員隨即以手機致電北溫騎警,請一個會講廣府話的女警當翻譯。黎偉強此時才明白,現場有人告訴官員,自己等魚上釣半小時後才準備登記,是以犯了未及時登記的規定而被罰。但黎偉強強調,由釣到該魚至開始登記,中間相距僅3分鐘。
      女警在電話中還告知,如果超過1個月不付罰款,罰金會漲至520元,魚牌更會被吊銷。黎偉強馬上表示不服,稱要上訴。黎偉強獲發還魚牌後繼續釣魚,兩官員也離開。等到下午4時半,黎偉強又先後釣得兩條三文魚,其中較小一條按品種規定毋須登記,另一條為20多磅的帝王鮭。黎偉強說,因上一條帝王鮭登記一半時被沒收,所以他完成一條帝王鮭的登記後便準備返家。


      雙手反扭被戴手銬
      此時,早前執法的其中一個官員再度上前檢查漁穫及魚鈎,並把黎偉強雙手反扭至背後戴上手銬,致電招來一輛車,推黎偉強上車。此後,該官員更要求黎偉強交出座駕鑰匙,並在車內搜查。黎偉強隨即被送至北溫警局,被強迫拍照片及打指模。黎偉強因不解及憤怒,拒絕在文件上簽字。
      稍後,黎偉強獲准致電家人。家人獲警方的解釋是黎偉強涉嫌非法釣魚,已被卑詩保育服務處建議提控,須於11月21日上午前去北溫省級法庭出庭。黎偉強還被告知座駕被依法扣押,他隨即獲釋。
      上庭當日,黎偉強在家人的陪同下出庭,卑詩保育服務處並未派員出席。卑詩檢控部決定不予起訴。黎偉強經過一番周折,數日後才取回被扣座駕。


      首張罰單取消 另添2傳票
      黎偉強向記者出示的文件顯示,事發當日官員發出上述115元罰單後,又開出取消罰單通知,然後開出出庭通知。11月26日,曾拘捕黎偉強的官員親自上門送達兩份通知,一個為卑詩保育服務處傳票,上面列有“蓄意違規釣魚”、“持有違規漁穫”兩項指控,罰款各為150元。傳票更聲明,如果不繳納合計300元罰款,須在今年12月16日出席聆訊。
      另一份為“充公通知”,上面列有裝有漁具的背包、釣魚竿及魚線捲軸、釣魚大抄網三項。黎偉強表示,這些漁具價值超過千元。


      稱相片不可證明鈎傷魚
      黎偉強稱,執法官員所指的“蓄意違規釣魚”,可能是在他釣到的第二條帝王鮭身上發現傷痕,並由此認定他採用鈎住魚身的方式捕魚。黎偉強堅稱自己釣魚多年,知道只能用魚鈎釣住魚嘴的方式才是合法釣魚,而且從未使用過非法魚鈎及漁網捕魚。官員向法庭提供的證據,僅為一張帝王鮭側面有傷痕的照片,上面並無魚鈎,無法證明該傷痕因自己的魚鈎導致,傷痕可能因魚兒刮到其他釣客魚鈎導致。他認為官員如此執法,是因他不服第一次處罰而故意針對他。黎偉強堅稱,屆時一定會出席聆訊,並要投訴及控告執法官員。
      有大溫釣魚愛好者提醒華裔釣客,被開罰單時不要當場同官員爭辯,有異議可在事後申訴。

      違漁業法屬刑事  保育官有權拉人
      卑詩保育服務處(BC Conservation Officer Service)督察多伊爾(Chris Doyle),近日在回應《星島日報》就黎偉強案件查詢時表示,公眾在釣魚前應全面認真瞭解相關法規,遇到保育官員檢查時應配合,如有不滿可在事後做出投訴。
      多伊爾表示,基於黎偉強的個案日後可能進入內部調查及司法程序,因此無法發表評論,但他願意就釣魚相關法規及注意事項做出解釋。他說,相關法規要求釣客在漁穫上岸後,“立即”(immediately)在魚牌上登記,但未有規定具體的時間。總體而言,釣客應在漁獲上岸至開始準備釣下一條魚前完成登記。另外,保育官員可依法行使拘捕權,原因可包括制止連續性違法行為、疑人身份有待確定、疑人須強制出庭,以及保護官員基於自己及公眾安全原因等。
      多伊爾指出,違反加拿大《漁業法》(Fisheries Act)的一些行為屬於刑事犯罪,因此保育官員可以有如警員一樣拘捕疑人,是否對疑人正式提控則由檢控官決定。同時,他表示保育官員同樣有權扣押涉嫌用於犯罪的車船及其他設備,並用作調查證據,待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後,法官會判決扣押財物充公,抑或歸還事主。



黎偉強堅稱一直按規定登記漁穫。圖為他的魚牌上3次成年帝王鮭漁穫的登記紀錄,最下一行即為事發當日的資料。

魚兒被魚鈎鈎住上鰓部,屬於非法漁穫,按規定須放生。網上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