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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公寓當心被查稅
( 2012-11-02 )



出售物業如果並非你的主要居所,而你又因此獲利,當中一半金額為應納稅款。這就是資本收益稅(capital gains tax)。稅則相當簡單直接,但仍然會因情況而異,一切視乎加拿大稅務局如何看待這宗交易。

      房地產經紀喬斯提(Romano Giusti)於2006年11月購入溫哥華理查茲街(Richards St.)一間公寓,並於2007年6月易手,獲利30,831元。當他填寫報稅表時,他把該物業申報為個人住所,因而無需支付任何稅項。
      當稅務局重新審核他的報稅表時,發現喬斯提於7年間總共購入並易手七個公寓單位。他解釋自己原本打算以理查茲街的公寓單位為個人住所,但街道的噪音、不負責任的租戶飼養寵物帶來騷擾,他最終改變初衷。因此,決定搬遷。
      喬斯提提出上訴,但最終失敗。案件於2011年1月25日提堂時,法官G.A. Sheridan指喬斯提從事樓房炒賣,因此沒有申報這些單位為主要居所的資格。他並對喬斯提作出懲處。
      對於大多數人來說,如果你獲利30,000元,你只需要納稅15,000元。在這宗案件,由於法庭揭發喬斯提從事房屋買賣生意,因此他的全部利潤30,831元被當成收入(income),都要納稅。
      以下為法庭及稅務局釐定該利潤屬於資本收益還是收入的考慮因素:
      1. 出售的物業性質;
      2. 持有該物業所有權的年期長短;
      3. 納稅人從事同類型交易的密度及次數;
      4. 曾否為物業作出提升市場價值及吸引買家的改動;
      5. 納稅人購入該物業時的動機或意圖。
      在喬斯提的案例中,他作為房地產經紀的身分同時陷他於不利,因為他的生意收入大部分涉及房地產客戶佣金。
      在大部分法庭案例中,業主過去數年間達成的交易宗數是關鍵因素,假如交易宗數不算太多,將有很大機會被定義為資本收益,而半數金額可以免稅。倘若仍然有不清楚的地方,建議你在購買任何物業前,先咨詢稅務或法律意見。(作者Mark Weisleder為星報專欄作家,房地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