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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種大麻 屋主稱不知情 房子照樣被沒收 WHY?
( 2012-10-07 )





几年前,位於安省國王鎮(King Township)Glenville Rd. 170號的一棟大麻屋,經安省上訴法庭裁決后,被省府沒收。屋主稱,該屋曾以現金交易的方式,出租給一位神秘男子“Steven”,屋主只收了他5個月的租金,既未與其簽署租賃合同,也無法提供該男子的車牌號和電話號碼。卑詩省也有相似法例,一旦種大麻罪名成立,其名下“大麻屋”將被沒收。

      約克郡警方是在一次突擊搜查中發現這棟改裝的大麻生產場所,查獲1175株大麻,以及風扇、計時器、照明燈和另外拉牽的電線。法庭文件顯示,該大麻屋生產的大麻價值100萬元。然而,所謂的租客Steven在警方到達前已離開。
      法庭文件表明:該棟房屋由Wing Kwong Lee購買,作為家庭投資。Lee稱,他支付了房屋首期之后,將房屋以月租1800元的價格出租給Steven,并收取了5個月的租金9000元。
      Lee的律師稱,Lee將房屋租出之后沒有再前往探訪,因為租客已經支付了租金,并且沒有收到過租客或者鄰居的投訴。
      因此Lee并不了解存在違法行為。
      Lee在接受警方詢問時,無法提供Steven所駕駛的車輛型號,也不記得他的電話號碼。
      法庭文件顯示,檢控官認為Lee未能盡到應盡的責任。法官最終接受檢控官的要求,裁定該房產被沒收,同時表示沒有跡象顯示有租客居住於該棟房屋。
      檢控官暗示,該房產價值40萬元。
      雖然屋主并未因涉毒被拘捕或者被控罪,但是因為該房屋是被用於種植大麻,省高等法院依安省法律裁定Lee所擁有的物業被沒收。
      本案的關鍵在於,Lee不能提供租客的信息,也就是說,屋主不能讓法官相信有這么一位租客的存在。那剩下的可能性就是,這個租客是被編造出來的,或許是屋主自己在種大麻。
      如果屋主真的不知情,且能證明,那房子是不至於被沒收的。
      中文媒體也報道過這樣一個案例。來自廣西的鄭女士,在國內事業有成,委托多倫多的朋友買了兩棟房子,因被租客用其中的一棟種大麻,導致兩棟房子均被沒收。
      這其中的法律依據何在呢?
      2001年起,安省引進民事沒收法案(the Civil Remedies Act),用來對付日益猖獗的有組織犯罪活動,允許省政府罰沒那些直接或間接由犯罪所得,或部分或全部由犯罪活動所得的資產。在安省的實際操作中,沒收法案主要用在了處理大麻屋案件上。那位鄭女士,就是因為通過非正常途徑把大筆款項匯到多倫多的朋友處用於買房,而在法庭上又無法提供證據證明自己財產的合法來源,所以最后導致連沒用於種大麻的那一幢房子也被沒收。
      在上述兩宗案子里,兩位屋主均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也就是說,在加拿大,如果你的私人財產懷疑與犯罪有關,而你又不能證明那些財產是清白的,政府就會沒收。這種沒收是民事案件,不能通過刑事辯護來抗辯。即使你沒有被控任何刑事罪名,只要你的財產無法證明與犯罪無關,即可被沒收。
      這几個案子給我們什么啟示?
      首先是租房時一定要簽合同。一下子就付几個月的租金,什么條件都答應,Too good to be true,就要當心了。當然,這類租客一般提供的都是假證件,最簡單的方法就是去查信用記錄,假證件是沒有信用記錄的。房子租出去以后,要定期查看。當然,不能經常去,否則租客要告你騷擾。而且記住,要提前24小時通知人家。
      另外,檢查一下電表什么的。同時也要通知鄰居,告訴他們自己把房子租出去了,如發現異常,請打個電話。
      在安省約克郡,從2003年11月到2009年8月,共有1120萬元的房產被沒收。這些沒收的財產被存到一個特殊帳號里,用於受害人的賠償,或與之相關的贈款。如約克郡警察局在2007年就從這個帳戶得到30萬元的贈款,用於改進其掌紋和指紋鑒別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