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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父母共擁子女撫養權學校憂溝通
( 2012-07-27 )



卑詩省新《家庭法》(Family Law Act)將於明年3月18日起生效,賦予分居或離婚父母共同擁有子女撫養權,即使身在海外家長也有權參與子女學校事務。有學務委員擔心,這將令學校與家長溝通產生困擾,望省教育廳釐清。


     溫哥華學務委員胡慧儀近期表示,現行《家庭法》明確規定,子女撫養權僅屬於與子女居住、提供照顧的一方。但新法基於“夫妻平均分擔孩子撫養義務”原則,規定除非夫妻雙方有協議或法院另有判決,夫妻即使分居都同時具有子女監護權,這意味着即使分居一方,身在中國或香港的海外家長,未來也有權透過電郵等通訊方式,參與子女學校事務。
     胡慧儀表示,如果夫妻雙方有共識還好辦,萬一兩人有歧見,未來學校與家長溝通時,將產生許多灰色地帶,連帶產生不必要困擾。例如是否參加課外活動,或由小學進入哪所中學等。她說:“如果母親同意要子女參加課外活動,但遠在香港的父親又發電郵,不允許子女參加,那學校究竟與聽誰的?”
     此外,也有來自中國或香港的父母,雙方都不住在加國,僅委託叔叔或阿姨代為照顧子女。新《家庭法》在明年3月18日起生效後,即使叔叔或阿姨擁有子女監護權,但在分居或離異父母又同時具有撫養權下,究竟誰對子女就學安排具有最終決定權,這都須要省教育廳進一步釐清說明。
     胡慧儀指出,雖然《家庭法》有規定,可就子女監護或撫養作出安排,這將使校方協調員的負擔大增。至於有關爭議,她已發電郵詢問省教育廳,但至今尚未獲得任何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