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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複印教材可免版權費
( 2012-07-20 )



■最高法院下載或複製音樂、電影、電子遊戲及印刷品的版權費,作出多項裁決。加通社

      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Canada)就加拿大涉及下載或複製音樂、電影、電子遊戲及印刷品的版權費用爭議,作出多項裁決。學校方面或能因判決大幅減輕巨額版權支出,不過下載音樂的消費者仍未可以需一口氣。
      高院檢視五宗個案,分別觸及由加拿大版權局(Copyright Board of Canada)制訂的版權費基準,全部案件都由代表創作人收取版權費用的協會一方,對發行商以及用戶一方。


      下載音樂也毋須付鈔
      最大宗的個案涉及教育部門、全國各院校董事會,及主要出版業版權保護組織接觸版權(Access Copyright)的爭議。法院判教師一方得直,應享有與學生免費複印的同等權利。其他四個案件則涉及消費者以不同方式取得產品的版權征費(見附表)。法院一致裁決,透過網絡供應商下載的音樂毋須付版權費,但串流播放則需付費。另外法院也對下載電子遊戲中使用的音樂版權,以及網絡供應商提供的預覽影片及音樂作出有利供應商一方的裁決。

      版權局冷待法院判決
      除了下載音樂的版權費,因網上供應商價格浮動難以制訂,裁決也將影響國會於上周剛通過的版權法案(Copyright Act)。該法案令傳送資訊是否需要征費的問題再受爭議。
      另一方面,加拿大版權局(Copyright Board of Canada)也強調,判決只是跟校方談判版權費的“其中一項”考慮因素,明顯冷待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