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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存在缺陷 書記才能賣官
( 2012-07-13 )



      近日,大陸又頻發省部級高官貪腐案。其中最令人注目的是:山東省原副省長黃勝涉嫌賣官,差不多明碼實價,縣委書記一職是30萬元。我們不僅要關注這些個案的具體特性,更重要的是要從個性中找到共性,找到腐敗的根源。為什麼市委書記可以賣官?為什麼縣委書記值30萬元?如果任命官員的制度不腐敗,書記又怎能賣官呢?換言之,書記成功賣官,一定存在制度上的缺陷。
      短短的一周內,我在網上看到了三則省部級高官貪腐案。一是原吉林省副省長、吉林銀行原黨委書記董事長田學仁嚴重違反黨紀,被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審議並報中共中央批准,給予開除黨籍和公職的處分;二是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內蒙古政府副主席劉卓堅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無期徒刑;三是上述提到的黃勝,也是被中紀委開除黨籍和公職。他們三個人的貪腐方式幾乎如出一轍,十分值得我們深思。劉卓堅的判決書指出,他利用職務便利,為21個單位或個人在企業經營、採礦權審批、職務升遷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單獨或伙同妻子收受賄款總共折合超817萬元。田學仁在延邊州任州委書記時,就被稱為“田大拿”。他還特別喜歡提拔幹部,短短的幾年就將官員隊伍翻番,自然得到下屬的吹捧。黃勝更為典型,2001年他任德州市委書記後,官員的升遷得靠送錢,官位差不多明碼實價,例如縣委書記是30萬,局長10萬,最低價是鎮長5萬。
      中國有句俗話:靠山吃山,靠水吃水。書記斂財,可以說是靠人“吃人”了。按照大陸目前的體制,黨委書記並沒有政府行政權力,也沒有企業經營權,書記斂財,靠的是一元化領導體制,也就是党權如同皇權高於一切,書記獨自擁有任免官員的權力,就可以逼官員們拜倒在自己的腳下。最近的一個例子是,薄熙來為了把王立軍調離公安局,決定把王立軍“升”為副市長。重慶市人大就乖乖地全票選舉王立軍為副市長。
      黃勝之所以膽大包天,而且能步步高升,原因就在他有上級領導的特別培養。他曾經擔任山東省政府領導人的秘書,近官得力。他被派到德州當官,名為鍛煉,實為鍍金。他本身就不是經由選舉產生的書記,他提拔下面的書記,當然也不會遵循民主選舉的制度。上級指定下級書記,是中共普遍存在的規矩。中央就帶頭這樣做。今年中央免去薄熙來的重慶市委書記職務,同時任命張德江接任,根本沒有進行相關的選舉。上行下效,各級書記都自行任命官員,當然可以賣官了。
      中央集權必然帶來機構臃腫和官員腐敗,這是中國幾千年歷史證實了的規律。比如,1982年,趙紫陽任總理時,將國務院近百個機構縮減了三分之一,現在國務院機構又“復辟”回近百個。田學仁可以將官員隊伍翻番,北京大學可以任命11個校長助理,都表明中央什麼都管是自欺欺人的,黃勝從德州市委書記升為副省長,中央組織部有沒有自行深入德州調查黃勝的情況呢?德州紀檢會必須服從黃勝這位書記,又怎能起到制衡和監督作用呢?只要不受監督的“一元化”權力還存在,高官貪腐的案件就肯定陸續有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