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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卑詩省租賃住宅
( 2012-05-25 )



出租物業前應瞭解租客的什麼情況,租約應包括哪些內容,交樓前需要檢查什麼設施,維修時屋主租客負什麼責任,業主進入出租單位的權利,加租的幅度……
這些涉及租賃雙方利益的方方面面,稍不留神,會引發租務糾紛,甚至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瞭解租賃管理條例在租賃過程的運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很有必要。

      在大溫地區,用於出租的房地產,超過房屋總量的50%,如何在租賃過程中規範屋主與租客的行為、平衡雙方的利益,顯得猶為重要。
      負責租務管理的卑詩省住宅租務處,在其官方網站www.rto.gov.bc.ca上,從租住開始的準備工作,到租務協議、保證金及費用、房東進入出租單位、加租、租住過程的維修、驅逐、終止租住,以及引發糾紛的調解管道,等等,逐條細化,明確規範了房東和租客的權利和義務。
      一般來說,業主在決定租予一個租客前,應儘量瞭解對方的背景,要求對方填寫租房申請表(Application to Rent),瞭解其職業、收入、家庭人數、寵物、租金負擔能力等,還可向信用調查局(Credit Bureau)查詢其信用情況,說明簽訂租約會包含的項目。
      雙方確定租賃關係時,所簽的協議(Tenancy Agreement),即租約,應包括業主及住客的姓名、出租單位地址及電話、業主或其託管人的地址及電話,租約的有效期、租金、交租日期、租金所包括的雜費及設施、按金數目等,有特別協定的,如哪一方需要支付雜費,如暖氣、電費、租金是否包括停車位、可否養寵物,誰人負責維修,以及業主進入單位的權力、如何終止租約、退還押金等的說明,雙方在上簽名,並各自擁有一份記錄。
      卑詩省住宅租務處提供租約表格,供市民使用或參考。業主和租客雙方也可自立租約,但所訂下的協議必須符合租務法例。
      搬入前,租住雙方〈或其代理人〉需一同檢查單位,填寫並簽署《樓宇狀況檢查報告》(Condition Inspection Report),記錄物業的狀況,牆壁、天花、門窗有沒有損毀或孔洞;記錄地氈、地板、廚房、浴室等有沒有污穢,是否需要清洗;說明業主提供的傢俱及用品情況,是否需要維修。
      租住期間,租客有責任保持單位的清潔及衛生水準;負責維修因自己或訪客對樓房造成的損壞,這些損壞不論是意外或蓄意造成的;在單位出現嚴重問題時,應馬上通知業主或其代理人。屋主也不能在此期間只管收租,維持房屋符合衛生及安全標準、為租客提供合理的舒適居所、監察任何嚴重的維修問題、讓租客知道緊急聯絡業主或其代理人的方法等,也是出租期間應盡的責任。當然,上手租客搬走後,新租客可要求業主更換門鎖。
      樓房租予租客後,使用權就是租客的了,要想進入已出租單位,必須是在以下的情況下:遇緊急情況如火警、爆水管、水管淤塞或發生水浸;租客在屋內並同意業主或其代理人進入;業主曾向租客發出不少於二十四小時及不多於三十天的書面通知,說明進入的理由;進入的時間一般需在早上八時至晚上九時之間;租客已棄置該租住單位,業主持有仲裁員或法庭之頒令進入該租住單位。
      即使“洛陽紙貴”,業主也不能任意加租,只能依據租務條例內所列的方式計算加幅〈按生活指數另加2%〉,只要在條例允許的範圍內加租,租客不可反對。在下列情況下,業主還可申請較大的加幅:
      進行了不可預知的大型修葺、因營運支出增加以致出現虧損、因財務成本上漲以致出現虧損、如出租單位的租金遠低於區內其他單位。要求加租時,還需填寫《加租通知書》(Notice of Rent Increase),並在新租金生效前最少三個月親自或以掛號郵遞送達租客。

      搬出時限:
      (1) 一般而言搬出的時間應在租約完結日的下午一時;
      (2) 除有期租約外,按月的租客如欲遷出時需給予業主最少一個月租期的通知;
      (3) 如租客未給予業主足夠時間通知而搬走,業主有權向租客追討有關的租金損失或尋找新租客的廣告費等;
      (4) 業主可根據不同情況,向租客發出終止合約通知:10日通知、1個月通知;2個月通知。
      (5) 如租客反對終止租約,可向住宅租務辦事處要求作出仲裁。

      文:葉一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