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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國經商:如何應對交易變故
( 2012-05-04 )



      隨着跨國開展業務公司越來越多,公司決定是否在某國投資時的一個主要擔憂是,有哪些潛在的爭議以及如何解決爭議。
      一種解決方案是開展調查,並考慮在雙方建立業務關係之初,即通過協議採用某種解決方法。這樣,當日後發生爭議時,雙方都會瞭解並接受此等爭議解決方法,爭議解決過程的壓力和焦慮就能得到控制。仲裁是一種較為可取的解決辦法。簡單地說,仲裁通過第三方(仲裁員)而不是訴訟去解決爭議。與法庭訴訟相比,仲裁是更為經濟、高效的方法。許多公司會問:
      ●如果我在中國簽訂一份約定通過仲裁解決爭議的協議,此等仲裁協議可在卑詩省強制執行嗎?答案是肯定的。
      ●我能接受美國或加拿大仲裁規則但把仲裁地約定在中國嗎?答案是肯定的。
      ●中國擁有現代化的、符合時代潮流的仲裁規則與程序嗎?答案也是肯定的。
      ●如果我在協議中選擇仲裁,我能避免在卑詩省的法律訴訟嗎?或許可以。
      ●如我在仲裁中勝訴,仲裁裁決可在卑詩省強制執行嗎?很可能可以。
      為了向讀者普及與加拿大及中國仲裁相關的一般知識,我們對上述問題給出明確答案,然而,取決於具體的情形,每一答案都會有許多例外。您應當就每一事務的實際情況,咨詢法律專家的意見。 
      加拿大積極推廣國際商業仲裁,現代化的法律使我們在這方面走在了工業化國家的前沿並具備了重大優勢。舉例而言,這些優勢一是當事人自治,即當事人可自由設計自己的仲裁程序(仲裁員的管轄權來自於當事人而非國家);二是有限的法院干預,即法院通過維持協議對雙方的約束為仲裁程序提供協助,但允許仲裁庭決定自身的裁判事宜。
      法院對於仲裁程序的干預維持在最低程度,仲裁裁決可強制執行,對裁決的司法審查也是有限的。仲裁使商業關係當事人有機會設計符合自身需求及預期案件實際情況的程序。因此,協議談判之初更易就國際商業仲裁的規則、仲裁地及仲裁類型,達成一致。可管轄三種類型的爭議
      當然,司法系統對雙方仲裁承諾的尊重也是很重要的。對在中國開展業務的公司而言,與加拿大相比中國給予仲裁的尊重是完全同等的,中國最近採取了一些措施推廣國際商業仲裁。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商會修訂並通過了新的仲裁規則,新規則已於 2012 年 3 月 1 日生效。通過前,新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IETAC)仲裁規則》經過廣泛的聽證程序,CIETAC考慮了國內外仲裁專家的意見。基於雙方的協議,CIETAC可管轄下列三種類型的合同與非合同爭議:
      1.國際或涉外爭議;2.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台灣地區的爭議;以及3.國內爭議。
      基本上有兩種把爭議提交仲裁的方法,一是直接向CIETAC提交,由秘書局受理並管理案件,二是向CIETAC分會/仲裁中心提交,由分會/仲裁中心秘書處受理並管理案件。若仲裁協議有歧義,應由CIETAC 秘書局受理並管理案件。若對仲裁地點有爭議,CIETAC將就此作出裁決。
      此外,當事人可約定根據經修改的 CIETAC 仲裁規則進行仲裁,或約定適用其他仲裁規則。在此等情形下,應以當事人的協議為準,除非協議無效或違反適用於仲裁程序的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若當事人約定適用其他仲裁規則,則 CIETAC 應履行相關的行政職能。對於在中國及加國開展業務的公司而言,這是個極好的妥協方案,因為中國公司可享有CIETAC將履行相關行政職能的保證,但又可以適用加國公司熟悉的仲裁規則。
      舉例而言,公司可能優先考慮的此等仲裁的規則,包括加拿大替代性爭議解決協會(ADR Institute of Canada, Inc.)的《全國仲裁規則》(National Arbitration Rules),以及包括《大型、複雜商業爭議仲裁程序》(Procedures for Large, Complex Commercial Disputes)在內的《美國仲裁協會商業仲裁規則》(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Commercial Arbitration Rules)。
      本文作者Heather Devine([email protected]),高林律師事務所(Gowling Lafleur Henderson LLP)。
      編註:以上法律常識並不構成法律意見;如有疑問,請向您的律師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