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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國經商需知的法律問題
( 2012-04-20 )



      加拿大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雙邊關係的迅速發展,帶來了中國大陸投資者對加國投資的增長。中國僅專注於吸引入境外商投資的時代早已一去不複返。加國擁有強勁市場,以及對外國投資者有利的法律環境。無論中國投資者追求設立新企業還是投資於已有企業,加國都是富吸引力的境外投資目的地。 
      中國投資者(無論是大型跨國公司、外國基金還是規模較小的公司)越來越發現,加拿大擁有良好經商環境,並且是利潤豐厚的投資目的地。  
      對在加拿大投資的中國投資者而言,確定適當的法律結構或工具,仍然是一件重要的事。法律工具的選擇,取決於投資者的具體需求與目標。主要考慮因素包括:企業的地點與業務、投資資金來源(來源於國外實體還是個人直接投資)、利潤將被匯回母國還是在加國再投資、融資需求、退出策略以及投資是否屬投資者移民加國流程一部分。在選擇適當的法律結構的過程中,各種稅務方面的考量發揮重要作用。 
      投資者可通過三種基本的法律結構在加拿大經商: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及公司。


      三種基本法律結構
      擬由個人直接經營的創業企業或小型企業通常採用獨資企業的形式。與其他可用的法律結構不同,採用獨資企業結構的個人的資產,將承擔直接風險,並且因企業的所有利潤均須在實現利潤的年度由個人申報納稅,此等結構的稅務籌劃機會是有限的。 
      合伙企業被用於兩個或多個個人或公司共同開展業務的情形。加國有不同類型的合伙可供採用。此類結構通常受一份協議約束,一般作為無法律人格或法律存在的流通實體(flow-through entity)對待。合伙普遍用作投資於已有公司,例如風險投資基金。合伙還用作稅務籌劃手段,例如可用其運營有虧損(且此等虧損能被流轉給其合伙人以減少合伙人應稅收入)的已有企業。根據加國稅法,合伙企業不是獨立法律實體,因此,所得稅由合伙人而非合伙企業繳納。 
      在加拿大,公司是企業家及投資者最普遍地採用的法律實體。公司是獨立於股東的法律實體。公司擁有自然人所擁有所有法律上的能力;公司可擁有財產、開展業務、借貸資金,並作為訴訟的原告或被告。公司由董事會治理。由於公司是獨立法律實體,必須獨立納稅。對於持有公司股份或運營公司業務或為其融資而言,存在各種稅務籌劃機會。另一種法律結構是信託。信託普遍用於遺產計劃。


      居民須為全球範圍收入繳稅 
      加國特定投資的稅收待遇,取決於法律結構的選擇及相關實際情況。
一般而言,加國非居民只須就源於加拿大境內的收入繳納加國所得稅。如果非居民在加國受僱、經商或出售某些類型的加國境內財產(例如不動產),則該非居民須就其在加國境內取得的應稅收入繳納所得稅。非居民還須就來源於加國的股息、租金及版稅等消極所得,繳納預提稅。預提稅率可能根據《加中所得稅協定》(Canada-China Income Tax Agreement)降低,並且,《協定》中的某些免稅可能適用。加拿大居民須就其全球範圍內的收入繳稅。如果與相關國家存在稅收協定,則以在國外繳納的所得稅,把賦予納稅人的國外稅收抵免,以沖減其應就國外收入在加國繳納的所得稅款項。 
      與美國不同的是,加拿大不就死亡的居民個人財產價值征收遺產稅。但加國居民將被視為已在其臨死前處置所有財產。從而,財產(例如不動產或者司股份)已發生的所有利得,將視為已實現並固定,並應在年度內就其繳納所得稅。就持有此等資產而言,存在可以避免或者減少稅務責任的各種稅務籌劃機會(例如信託)。因此,對於管理加國投資或商業活動結構設計中的內在風險而言,根據每一投資者具體需求與情況進行稅務籌劃,是關鍵工作。在此建議您在評估加拿大境內的投資時,咨詢合格的稅務律師。

      本文作者為蘭西蒙(Simon Labrecque),合伙人;合著:喬曼娜(Laura-Emanuela Gheorghiu),律師;均屬高林律師事務所(Gowling Lafleur Henderson LLP)
      編註:以上法律常識並不構成法律意見;如有疑問,請向您的律師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