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談類風濕關節炎的防治(四)
( 2012-04-07 )
很多人認為類風濕性關節炎(RA)是不治之症。對RA治療的目標不應該追求臨床治癒,而是達到臨床緩解,即無明顯炎症活動的症狀和體征;對病程較長的RA患者,以求達到低度疾病活動性。實際上,診斷正確和規範治療可使大多數患者的病情完全緩解,以免因誤診誤治而造成關節畸形,甚至殘廢。但早期診斷和早期治療是關健。
長期以來,類風濕關節炎(RA)診斷主要依據1987年美國風濕病學會(ACR)標準。即具備以下7項中至少4項,即可確診類風濕關節炎。
1. 晨僵大於1小時,持續至少6周以上;2. 多關節炎,至少3個關節受累,並持續至少6周;3. 手關節炎持續至少6周;4. 對稱性關節炎持續至少6周;5. 類風濕皮下結節;6. 類風濕因數陽性;7. 影像學提示骨質破壞。
該診斷標準以臨床表現和體征為主,以輔助檢查為輔,提高了RA診斷的準確性,但此標準過多依賴類風濕結節和骨侵蝕等代表疾病嚴重度和活動性的特征,不利於早期診斷。
為識別慢性或侵蝕性早期炎症性關節、發現早期RA患者,避免發生骨質破壞和殘疾,美國風濕病學會(ACR)與歐洲抗風濕病聯盟(EULAR)歷時3年,於2009年11月聯合推出了風濕性關節炎分類新標準,包括識別早期類風濕關節炎(RA)的4個最關鍵因素,即受累關節部位和數量、血清類風濕因數和抗環瓜氨酸肽(CCP)抗體水平、滑膜炎持續時間以及血沈和C反應蛋白這2種急性期炎症反應為物水平。這對實施早期治療、阻止病情進展有重要意義,是近20余年來的首次更新。
類風濕關節炎(RA)的治療強調早期綜合治療,2009年RA分類標準為早期治療奠定了基礎。發病後3個月內是治療的關鍵期,其預後明顯好於3~6個月後用藥者。近年多項臨床研究證實:一旦類風濕關節炎(RA)診斷明確,儘早開始以甲氨蝶呤為核心藥物的抗風濕治療,越早療效越好。多數 RA患者需採用抗風濕聯合方案控制病情,且抗風濕藥必須足量、足療程。
臨床根據不同病程分期實施不同的個體化綜合治療方案。個體化方案對於長期緩解症狀及減少不良反應十分重要,一般先給予一種療效較強的非甾體抗炎藥如布洛芬、雙氯酚酸、阿司匹林等,可抑制前列腺素的合成而迅速產生抗炎止痛作用,但這不能改變疾病的病程。
至症狀緩解後,並用另一種慢作用抗風濕藥以控制病情的發展,但起效較慢,常用的有金合劑、青黴胺、柳氮磺胺吡啶等。若無不良反應,可視病情在1~2周內加用1~2種細胞毒藥物通過不同途徑產生免疫抑制作用,常用的有環磷酰胺、甲氨蝶呤等,副作用雖多,但應用得當對改善疾病愈後有很大的作用。至症狀明顯緩解、血清自身抗體滴度下降。逐漸將1~2種抗風濕藥改為維持量加較小劑量非類固醇類抗炎藥至病情完全緩解。
對於正規抗風濕藥治療無效及血清自身抗體高滴度的難治性類風濕關節炎患者可聯合用腎上腺皮質激素,其強抗炎、抗過敏,可作為治本藥物起效之前的一個搭橋治療,能明顯改善結締組織病。但其副作用隨劑量加大及療程延長而增加,故必須在醫生指導下衡量其療效和副作用慎重選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