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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營銷物業前須知
( 2012-02-24 )





      加拿大房地產業不斷吸引許多本地和國際投資人及開發商。本文是一系列文章的第五篇,旨在概述開發商嘗試在加國運作開發項目的一些重要考慮因素。
      在我們之前的文章中,對開發商在加國建立開發項目的一些重要考慮因素有所闡述。其中包括:對潛在物業進行盡職審查、決定在收購過程中採用何種協議,以及瞭解諸如規劃之類適用於物業的土地使用規定。
      一旦開發商成功地取得一宗物業,並且考慮了開發項目所必需滿足要求,就可以開始考慮如何營銷和銷售開發物業。
      在營銷和銷售一宗開發物業時,開發商須瞭解相關規定。尤其是,開發商需要瞭解適用於在卑詩省營銷開發物業的《房地產開發營銷法》(“REDMA”)及相關規章。


      營銷前的要求
      根據REDMA,甚至在開發商開始營銷物業之前,須先滿足一系列要求。首先,向相關政府部門提交文件。在某些情況下,開發商在營銷物業前還要取得相關部門簽發建築許可證。右面是針對特定類型物業的部分要求概覽表。
      除了上述特定要求以外,對於營銷開發項目還有一般性的禁止,即開發商必須作出充分安排,以確保購買人獲得產權。 
      開發商還要充分安排,安裝開發物業所附的設備及其他設施,確保在項目營銷之前付清該等設施設備的價款。在此情況下,有令人滿意的融資承諾,即可視為對該等安裝工程的充分安排。 


      披露聲明書
      REDMA還規定,開發商在營銷開發項目之前還要向房地產監管員(Superintendent of Real Estate)提交披露聲明書。披露聲明書有規定格式,開發商如實披露一切重要事實,並列出購買人所享有撤銷權內容,不得含有誤導信息。開發商有義務確保披露聲明書包含規定信息,並且準確無誤。
      作為披露聲明書的補充,開發商須提供支持披露聲明書中所包含任何陳述所必需的一切資料。注意在提交披露聲明書時,開發商還要繳納一筆費用。
      如果開發物業是一個區分產權項目,則開發商必須滿足《區分產權物業法》所規定的其他要求。這些其他要求包括:提交一份分階段區分產權項目規劃;備置區分產權共管規章;處理共有物業問題;提交租金披露聲明書;以及處理初期區分產權共管事宜等。
      一旦開發商滿足所有法定要求,就可以開始營銷和出售開發物業。就像物業開發的所有方面一樣,在下一銷售階段中,開發商還要注意其他法律法規。下一篇將是關於房地產開發系列的最後一篇文章。
      作者:楊明仁(Jack Yong)、瑞安‧威爾士(Ryan Welsh),高林律師事務所(Gowling Lafleur Henderson LLP)
      編註:以上法律常識並不構成法律意見;如有疑問,請向您的律師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