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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購物業與購買合同擬定細節
( 2012-01-13 )



購買物業是一項重大投資。

      加拿大房地產業不斷吸引許多本地和國際投資者及開發商。本文是系列文章中的第二篇,旨在概述開發商嘗試在加拿大運作開發項目時所需要考慮的一些重要因素。
      在本欄上一篇《購物業前須盡職審查業權等資訊》一文中,我們討論了在加拿大確定一宗開發或再開發項目潛在目標物業時,開發商應當採取怎樣的盡職審查(DUE DILIGENCE)措施。一旦盡職審查完成,並確認符合所有必需的法律規定後,開發商就可以考慮具體購買合同條款。
      在協商收購物業時,通常採用兩種購買合同形式:選購期權協議和買賣協議。


      選購期權協議
      選購期權協議是指物業的業主給予某潛在買家(期權持有人)一項在特定期間內,以固定價格收購物業的選擇權。在這種類型的購買合同中,買家通常須向賣家支付一筆不可退還的“選購期權費”。作為交換,賣家一方把該物業撤出市場,直至買方接受或拒絕合約,或者選購權期間屆滿。選購期權協議的好處是,買家可以完全自主決定是否行使期權並且購買物業。
      鑑於該選購權協議的可執行性,授予選購權即意味在該土地之上為選購權持有人創設了一項平衡法權益。因此選購權協議應為採用登記表式,並在土地產權登記署登記。選購權協議適用普通合同規則,需要審慎起草。缺乏確定性的選購權協議,可能不獲法院認可。


      買賣協議
      另一種開發商最常使用的購買合同形式是買賣協議。在這種模式下,買家應向物業業主提供一份買賣合同。如果業主在規定期限內簽署協議並向買家表示接受,則要約視為被接受。如果業主發出還盤,則買家可以在規定期限內接受該還盤。上述兩種情形下,買賣雙方之間的合同關係在要約獲對方接受時方才成立。
      與選購權協議一樣,這種協議也適用於普通的合同規則,需要審慎起草。


      後續步驟
      在收購物業過程中,決定採用哪種合同,需要考慮很多因素,包括:“選購期權費”的金額、選購期權的行權期限、買家在物業上獲得的利益、以及購買之前的相關條件(前一篇文章討論的盡職審查是常見的條件)。鑑於每一宗買賣交易的情況各不相同,法律考量也不盡相同。在買家決定選擇具體合同形式之前,應當咨詢法律專業人士的意見。
      一旦購買合同簽署完畢,則開發商須考慮有關物業開發的各項法律法規。更多信息,將見於本系列下一篇文章《論卑詩地產開發批准事項》。
      本文作者:楊明仁(JACK YONG)、魏瑞安(RYAN WELSH),高林律師事務所(GOWLING LAFLEUR HENDERSON LLP)
      編註:以上內容並不構成法律意見;如有疑問,請向你的律師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