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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庫水浸後 賣屋惹訴訟
( 2011-12-09 )



      博尚夫婦(Don and Louise Beauchamp)在安省倫敦市(London)擁有住所。他們在上址居住的6年中,曾經裝修過土庫,先是用作為娛樂室,其後用作為客房。
      他們於2007年11月出售該房屋,而在2008年初完成買賣手續的一個星期之前,該土庫水浸。他們支付1,649元來弄干地毯及更換底墊,但沒有通知買家。博尚夫婦認為這是一次性的問題,而且他們已經解決了這個問題,所以不用交代。
      買賣手續完成後的數星期,這個土庫再次水浸,讓買家蘇布斯尼斯基夫婦(Adam and Yogi Sobocszynski)造成了超過20,000元的損失。他們認為該土庫在此之前曾經水浸,並且提出訴訟,理由是這事實應當向他們披露。
      該個案的事實引人注意。當買家作出開價(offer),他們要求博尚夫婦填寫賣方物業資料聲明(Seller Property Information Statement)。博尚夫婦表示,他們的土庫從來沒有與水有關的問題。不過,由於某些理由,所接受開價並沒有附有該聲明表格。
      買方開價也以驗屋結果滿意為條件。驗屋手續完成,沒有發現問題。
      由蘇布斯尼斯基夫婦所聘請的一名工程師在法庭上作證稱,以他對該物業的檢查的資料來說,在過去7年可能曾經發生過水浸。
      博尚則由曾經在土庫留宿的親戚來作證,全部都指稱從來沒有跡象顯示與水有關的問題。此外,博尚夫婦多年來都把電腦放在土庫。


      一次性事故可不向買家披露
      該開價也包括了一則標準條款,稱為整體協議條款(Entire Agreement Clause),訂明簽署合約的人只能依賴協議內所包括的事項。不包括在內的事項則意味對他們不重要。
      在11月7日頒布的裁決,法官採納親戚的證據。他同意該次水浸是一次性的事故,並非必須要向買家披露。
      該法官研究了其他的一些個案。在這些個案中,填寫了賣方物業資料聲明的賣家曾需要負上責任。在所有這些個案中,他留意到要負上責任的其中一個主要理由,是協議附有賣方物業資料聲明表格。結果是如賣方在填寫賣方物業資料聲明時不誠實或不小心,而買方依賴聲明,所以賣方可能要負上責任。在此個案中,協議未有附有賣方物業資料聲明,所以該法官裁定買方不能夠依賴此聲明。由於買方未能證明賣方故意欺騙他們,賣方勝訴。
      此個案中可以得到的經驗是:賣家將本身所知道的一切問題披露,如果不能確定,在披露資料旁註明有差錯;作為賣家簽署賣方物業資料聲明,為了安全起見,應不允許協議附有這聲明;買方不應當依賴賣方物業資料聲明,因為這不應被視作為擔保證明,而這只是供作為資料的用途;如果有一些重要的事項,買方每次都應當將賣方物業資料聲明附帶在購屋協議之內。不要依賴口頭承諾或廣告。資料來源:星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