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與死的兩難抉擇
( 2011-12-09 )
沉寂多年的“協助人自殺”及“安樂死”合法化問題,最近再次成為加拿大的新聞。事緣西海岸卑詩省63歲的女病人泰勒(Gloria Taylor)等人要求修改《加拿大刑法》,使醫生得以合法協助病人自殺。泰勒患有“肌肉萎縮性脊髓側索硬化症”(ALS),由“BC省公民自由協會”(B.C. Civil Liberties Association)代表她和其他個人,向卑詩省最高法院提起了訴訟。這些人中包括卡特(Lee Carter),他曾陪伴母親到瑞士,在醫生協助下合法自殺。
18年前,同樣患有肌肉萎縮性脊髓側索硬化症的卑詩省女病人羅德里格斯(Sue Rodriguez),要求擁有合法自殺權利,為此上訴到加拿大最高法院。1993年大法官以5票對4票,反對給予她合法自殺權。最後羅德里格斯自殺身亡。泰勒和54歲的晚期直腸癌女患者拉佛列斯特(Leslie LaForest)等人向高院呈交的宣誓書說,他們之所以提出訴訟,是因為不想使用非法手段結束自己的生命。他們珍視生命,但在可怕疾病的折磨下,感到生不如死。所以要求在尚有自我意志時,必須擁有死的權利。
泰勒、拉佛列斯特等人飽受長期病痛折磨,那種痛苦是正常人無法感同身受的。他們自知患了不治之症,不願在痛苦中苟活,寧願自己作出決定,在醫生協助下有尊嚴地結束生命。他們要求擁有“我的生命我做主”的權利,處境足堪同情,願望值得尊重。但這看似簡單的要求,不僅牽涉到法律,還觸動了道德、倫理等更深層的問題。
“加拿大皇家學會”專家小組的報告認為,把協助飽受病痛折磨的人終止生命列為刑事罪行,是不合理的。加拿大人應該本著同情之心,同意立法允許人們合法結束自己的生命。荷蘭2002年通過了安樂死合法化。專家小組的報告建議,我國仿效荷蘭模式立法,授權病人可以在他人協助下自殺或安樂死。前提是病人須經醫生確認,仍然具有自由意志。
18年前的羅德里格斯案,在我國沒有激起太大的漣漪。但18年來,世界上對相關問題的態度,正在發生微妙的變化。現在醫生使用藥物協助病人自殺,已在瑞士和美國4個州合法化。醫生經病人同意,注射合法藥物讓病人安樂死,也在荷蘭、比利時、盧森堡合法化。在英國,雖然協助他人自殺仍然有罪,但當局已經不再追究協助親人到瑞士自殺的家庭成員。儘管如此,合法化仍然存在法律難以厘清的灰色地帶。
“加拿大醫學會”反對合法化,就是因為病人有否自主能力選擇結束自己的生命,要由醫生負責判斷。不少醫生基於“治病救人”的職業精神,對由自己決定病人的生死,感到難以承受。還有不少醫生擔憂,合法化的門一旦打開,未經病人同意的死亡,可能災難性地大量發生。在我國,雖然最新的民意調查發現,74%的民眾贊成醫生協助合法自殺,反對的人只有18%,不置可否的人更少至8%,但實際上大家都知道,這是很容易引起社會對立的問題,整體民意對立法十分謹慎。正因為如此,加國執政的、在野的三大政黨,絕不輕易觸碰這個問題,立場罕見地一致。由此看來,這一輪爭取合法化的行動,很可能像18年前那樣功虧一簣,無疾而終了。
石 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