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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郵商討屋價具法律約束力
( 2011-11-18 )



紐賓士域省蒙克頓遠眺。

      吉魯阿爾(Marc Girouard)及德呂埃(Kelty Druet)去年10月份通過電子郵件互相通信聯繫,磋商出售德呂埃位於紐賓士域省蒙克頓(Moncton)共管公寓單位的有關安排。
      經過連串電郵往來以及出價及討價還價後,德呂埃同意以155,000元這個價格出售Main Street 850號203室單位給吉魯阿爾,那也是吉魯阿爾心中的想法。
      但德呂埃其後改變主意,而該宗房屋買賣個案最終須交由法院處理。


      法裁雖未協議 但不可反悔
      一位法官裁定,儘管買賣雙方從未簽訂正式的買賣協議(agreement of purchase and sale),但協議終歸是協議,不可反悔。由於安省也擁有如紐賓士域省賴以援引的相類法例,因此如果類似個案在安省出現的話,裁決結果也將相同。


      以下是當中發生的事情:
      2010年10月22日:吉魯阿爾瀏覽Kijiji網站,希望物色1個可供租賃的共管公寓單位,他在過程中發現該個單位正在招租。吉魯阿爾與單位的租客傾談,後者將他介紹給德呂埃。吉魯阿爾其後與德呂埃交談,並討論購入該個單位的可能性。兩人同意通過電郵展開進一步磋商。
      10月24日上午10時56分:德呂埃發出電郵給吉魯阿爾,寫:“經過進一步考慮有關出售本人的共管公寓單位這個構思後,我已作出決定。我將以16萬元這個價錢出售該個單位給你,附加條件是你需要接收該物業的房貸以及支付這宗交易所涉及的法律費用。(我估計是800元。)請告訴我你的決定。”
      10月24日下午12時16分:吉魯阿爾回覆道:“謝謝你。我希望能以155,000元購入單位,以及支付法律費用及承擔現有房貸。”
      10月25日下午2時57分:德呂埃在電郵中表示:“抱歉這麼晚才給你回覆。我已考慮過。我接受你的出價。你想怎樣安排有關交易?”
      10月25日下午3時33分:吉魯阿爾在電郵中表示:“那真好,短期內你會在蒙克頓嗎?我可以草擬1份買賣協議給你審閱。將交收日期訂於11月15日、好使你的租客不會受到干擾,因為我獲知租客們在那天已搬離,可以嗎?房貸持有人是蒙克頓抑或哈里法斯的銀行?”
      10月25日下午6時37分:德呂埃在電郵中表示:“我的伴侶過去數天身在秘魯,我剛剛有機會與他談過。他不同意該個價格,很抱歉,我不能將單位售給你。”
      吉魯阿爾其後回覆說,他已擁有1個交易協議,他不會讓德呂埃解除合約。個案其後提交蒙克頓法院審理,法官2011年8月9日作出裁決。
      法官裁定,若該些電郵真的寫過以及簽署,那便構成1個具約束力的協議。法官指出,互聯網及電子郵件已成為商業及個人的1種生活方式。儘管諸如交收日期等事情仍未確定下來,法官仍然認為當中存在具法律約束力協議的基礎。
      在安省,負責監管文件上電子簽名(electronic signing)的《電子商務法》(Electronic Commerce Act)在確定土地出售時簽署協議方面的合法性混淆不清,因此有關個案若在安省發生的話,結果或將不同。筆者對此不太肯定。


      借電郵磋商房屋交易須謹慎
      有關教訓相當清晰。當透過電郵磋商任何房屋買賣安排時,大家必須非常謹慎。
      另外,若果大家想以電郵發放任何關於物業交易通知時,必須要求對方確認收妥有關電郵。你或許不會發現某封電郵可能被派遞到某人的垃圾郵件存檔內,直至你錯過了一些重要時限後才獲知有關情況。
謹記住,自行做出任何事情之前,必先咨詢富經驗物業經紀或律師的意見。在這宗個案中,賣家不想單是透過簡單的電郵往來就把他們的共管公寓單位售出,但他們最終須要那樣做。不要讓同一情況發生在你的身上。資料來源:星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