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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蘇區查處集體腐敗案
( 2011-11-11 )



      1934年初,在江西省于都縣,發生了中共中央蘇區第一起縣級政權集體腐敗案。經過時任中華蘇維埃工農檢察部長項英親率工作組調查核實,後經中華蘇維埃最高法院公開審理,該集體腐敗案涉案人員全部被撤職查辦,其中有5人被判處死刑,其他相關人員也受到了嚴厲處分,這就是中共黨史上的“于都事件”。 
      于都縣位於江西省南部。1929年3月7日,毛澤東率領紅軍第4軍攻佔了于都縣城。隨後於當年的4月12日,成立了中共領導的于都縣工農兵革命委員會和于都縣赤衛隊,成為當時中華蘇維埃地區的“全紅”縣之一。然而,僅僅在幾年之後,于都縣這個當年在中央蘇區有名的“全紅”縣卻變成了“全腐”縣。
      當時,于都縣縣委書記劉洪清與于都縣城市工農檢察委員會主席劉福元、于都縣城市黨總支書記余當文、于都縣貧農團主任易林合伙與他人開辦酒店。
      後來因為該酒店經營虧蝕,劉福元等人又合伙販賣食鹽生意。因販賣食鹽生意獲得了暴利,於是已調軍區任職的前任縣委書記李國盛、原區婦委書記曾發元等人也參加進來入股經營。
      在縣委書記劉洪清等人的影響下,于都縣黨政官員經商做買賣、貪污挪用公款之風盛行。其中,作為第二屆中央執行委員會委員的于都縣蘇維埃主席熊仙璧,利用職權強借公款經商,從中牟取私利;于都縣委組織部長高興贊挪用大筆保險金做私人生意;于都縣互濟會主任、于都縣合作社主任等人,也都以組織互濟會或合作社的名義經商。
      另外,于都縣蘇維埃政府軍事部部長劉仕祥勾結科員李其采等人造假賬,冒領動員費;少共國際于都縣委書記騰瓊、于都縣政府總務長、于都縣政府財政部副部長、于都縣城市區委書記、多個鄉蘇維埃主席等,都多次貪污公款和民眾捐贈的款物,在當地黨員幹部和民眾中造成了極壞的影響。
      1934年3月,時任中華蘇維埃工農檢察部部長的項英,親率工作組前往于都縣調查此案。經過大量的調查取證,終於搞清了于都縣的集體腐敗案,並移交給中華蘇維埃最高法院審理。
      最高法院經過審理,做出最終判決。劉仕祥、李其采、騰瓊等五人被判處死刑;同時,經中央執行委員會批准,撤銷了熊仙璧的于都縣蘇維埃主席職務,開除其執委委員職務,並由最高法院判處監禁一年,期滿後剝奪公民權一年;撤銷劉洪清的于都縣委書記職務;其他相關人員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處分。
      “于都事件”的發生和查處,在當時中央蘇維埃地區引起了極大震動。《紅色中華》報還以大量篇幅報道了此案,時任中央人民委員會主席的張聞天還撰寫了《“于都事件”的教訓》一文。
      “于都事件”的發生和被查處表明,一個地方的官場作風乃至社會風氣的好壞,與這個地方的主要領導人有十分密切的關係。于都縣執政官員的腐敗蛻變之快,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于都縣的縣委書記和蘇維埃主席帶頭搞腐敗。他倆不僅合伙做生意,而且還長期公款吃喝。他們二人的這種惟利是圖和貪圖享受的行為,對當時整個的于都縣官場產生了極壞的影響,並帶動于都縣形成了上下經商的官場風氣,極大地削弱了于都縣蘇區政權的純潔性。
      而于都縣的縣委書記和蘇維埃主席之所以敢公然帶頭進行腐敗活動,根本原因就在於他們在當地擁有最高的行政權力,甚至可以通過製造各種借口置批評檢舉者於死地。這當然與戰爭年代首長的某些特權有關,但如何對掌握權力的黨政官員進行有效的監督,則是至關重要的。文:狄彥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