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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種最常見對加班費的誤解
( 2011-11-04 )



      莉莉(化名)是一位高學歷的顧問,年薪超過六位數,受僱於一家知名的全國顧問公司,她在溫哥華辦事處工作了18個月,參與一系列重大而緊急的項目,經常超時加班。和許多顧問一樣,公司要求她記錄工作時間,一方面為了統計成本,另方面則可以向客戶收費。幾年前,由於公司重組,她突遭解僱,她想要知道離職金是否公平。儘管離職金可能略微上調,但她意識到自己未得補償的加班時間極多。最後,她獲得了超過50,000加元的加班費,遠高於離職金。對於僱主而言,加班費索賠是僅次於離職金的最普遍問題。僱主和僱員通常都不瞭解各省《僱用標準法》(ESA)對於加班費的規定。本文將討論有關加班費的四種最為常見的誤解“傳說”,以及僱主可以採取的預防措施,以免遭遇加班費索賠時措手不及。


      僱主可採預防措施
      傳說之一:只有按小時計取工資的員工可獲加班費。根據ESA,所有僱員都有權得到加班費,除非有特定豁免(豁免僱員)。某些職業(例如醫生、律師、房地產經紀人、註冊專業工程師以及特許會計師)通常屬於ESA部分或全部規定的豁免情況。在卑詩省,某些職業(例如汽車銷售或“高級技術職員”)豁免適用ESA規定的加班費規則。
      此外,“經理”通常也列入豁免範圍,但對於哪些人屬於“經理”,定義很狹窄。僅僅具有“經理”職務或某種管理職責是不夠的。要構成經理,該員工通常是高管,或者對公司員工、政策或僱主資源(如承包商或機器設備)具有真正獨立決策權。所有其他不符合這標準的僱員,無論薪酬支付方式是工資、佣金還是兩者兼得,都有權獲得按時薪計酬的加班費,計算方法是以僱員工資、小時工資或佣金為基數,除以常規工作日或周。在卑詩省,提取佣金的銷售人員如達到最低所得標準,則屬於有條件豁免範圍。
      傳說之二:員工不得就僱主未明示要求的工作而請求加班費。ESA一般否定僱主這項普遍的抗辯。只要僱主知道或應知道僱員加班,則僱主就得支付加班費。只有當僱主無法知曉加班,或者已經積極嘗試阻止加班時,這項抗辯才能成立。
      傳說之三:經理不得要求獲得加班費。許多僱主容許經理或其他屬ESA豁免的專業人員獲得加班費。在此情況下,這些屬豁免的僱員可提出加班費請求,因政府將執行相比ESA更為優惠的條件。但在這情況下,僱主對於屬豁免僱員加班費的認可具有更大彈性。他們可以選擇按一小時換一小時方式補償員工,或者根據個案補償,而不是適用ESA的補償金標準。
      傳說之四:如果員工常規工資明確表示“已包括”加班費,則無加班費。有僱主試圖讓僱員簽署協議,表示常規工資包括加班費(或者其他ESA規定福利,諸如假期和法定假日津貼)。以此方法規避ESA的加班費規定,已被裁判庭判定違反ESA規定。要避免加班費責任,僱主必須分別提供基本工資和加班工資,並且加班費的構成必須滿足ESA加班費支付規則的要求。但如果加班是偶然及不可預期的,這種方法就不可行。
      知道上面這些情況,僱主又怎樣才能降低加班費索賠風險呢?首先,對於不屬豁免的職員,實施一種書面申請的加班政策,發送全體員工,最好還有確認收到的憑證。該政策應當規定所有加班須事先批准,並且在加班之前或之後由相關主管批准。該政策須為強制性,並告知經理層,不能在明知情況下允許職員加班又不支付補償。
      其次,確保關於豁免或非豁免員工的政策和其推行符合ESA規定。尋找那些有權卻未有獲得加班費的領薪工人或工作主管。如果非豁免員工必須經常加班,但你所在單位又不能支付更多報酬,應考慮重新調整薪金結構,降低基本工資,加上加班津貼,總額相當於目標工資額。       
      本文作者為郝傑夫(J. GEOFFREY HOWARD,高林律師事務所GOWLING LAFLEUR HENDERSON LLP)
      註:以上法律常識並不構成法律意見;如有疑問,請向你的律師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