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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新規 “保護雙方權益”
( 2011-10-14 )



第一部《婚姻法》1950年誕生,實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婚姻制度。60年來,中國的婚姻家庭產生巨大變化。圖為2007年時,中國新人第一次在俄羅斯舉行集體婚禮。

新婚姻法施行一個多月,坊間爭議不休,諸如“公婆買房媳婦沒份”、“誰首付,離婚後房子歸誰”等新解,令眾多女性“沒安全感”,讓丈母娘愁斷腸。但其實反向思考,會發現按照新婚姻法的解釋,“岳父母買房女婿也沒份”。有專家表示,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釋僅確保一個底線,保護最起碼的雙方權益。

      自新婚姻法解釋(三)實施後,面臨的頭號爭議就是關於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很多女性認為這解釋對她們不公平,將來一旦離婚,女方很可能被“淨身出戶”。但是,這條規定不僅包含給兒子買房女方不得分,娘家為女兒買房也同樣適用,即“岳父母買房,女婿同樣沒份”。
      據《城市信報》報道,在山東青島,不少得悉新婚姻法的丈母娘表示,盡量會讓女兒“帶房結婚”。“按照新解釋說的,婚前誰買的房,房子就是誰的。”住在大潤發附近的杜女士說出了新解釋出台後想法的變化,“那干脆就給女兒買房子吧,有了房,女兒心裏更踏實。”兩個人都有自己的房子的話,誰也不會擔心自己在婚姻裏地位不平等。作為母親,對女兒的愛護是天性,“都是獨身子女,錢不給孩子,留給誰啊?”眾多丈母娘表示:“只要孩子過得好,她們的意見其實不起決定性作用。”


      解釋僅確保底線
      但有專家稱,第七條之規定是婚姻雙方對房屋產權未作約定的情況下,才發生效力。如果夫妻雙方對此先有約定,或房產登記共同署名,就不會發生“一方父母買房,另一方沒份”的情況。《婚姻法》第19條也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財產。現行《婚姻法》遵從“意思自治”原則,只要夫妻雙方事先達成協議,完全可以按照雙方事先的約定處分財產。專家表示,司法解釋僅僅確保一個底線,保護最起碼的雙方權益。
      在目前中國的婚姻家庭結構中,“男強女弱”的現實並未改變,表現在房產上就是婚後男方父母給兒子買房的居多,婚前男方申請貸款買房的居多。新婚姻法出台後,也有人認為,一般都是男方買房、女方裝修,離婚時房產升值,女方淨身出戶,這種結果不公平。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楊立新認為,這是一種誤解,女方如果出資對房屋進行裝修,由於裝修材料已添附到房屋,裝修款也相應地融入了房屋的價值中。
      他指出,根據民法的添附理論,房屋的總體增值當然包括裝修款及其相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對房屋價值評估時,也當然會一起確定裝修款及其相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在整個房屋價值中所佔的比例,給未取得房屋的一方以相應的補償。因此,在這種情況下,也不會損害女方的權益。
      楊立新表示,要准確理解和把握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一)、(二)、(三)的規定,不能機械地適用,更不能割裂開來。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不但沒削弱對女性權利的保護,而是從不同角度強化對婦女權益的保護。比如有關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分割共同財產的重大理由條款,是從保護婦女權益的角度出發的;關於一方婚前貸款買房的規定,並沒區分男方和女方,實踐中女方買房的也不少見。對婚後共同還貸部分及其增值的分割,屬依法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共有財產的分割,女方如果不是婚前貸款買房,至少可以分得該部分的1/2。

      “婚內財產分割”給全職太太留後路
      新婚姻法第七條“婚後父母給買的房子,另一方無權分割”,令大多數女性網友卻認為,作為婚姻中相對弱勢的一方,女性原本具有的權益被剝奪,婚姻中的不安全感將爆棚。 近日就有媒體報道,一女性為自己投保9000萬元的消息。但新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使國外立法中常見的婚內財產分割權首次得到確認,律師表示,條款可保護夫妻間在經濟上處弱勢的一方,尤其長年擔任家庭主婦的女性。
      新婚姻法出台後,財產歸屬的爭議一直不絕於耳。據騰訊網消息,全職太太們做足風險保障,如購買足額的重大疾病保險等,一旦婚姻出現變故,可確保生活水平不至大幅下滑。這種做法之所以能夠防風險,在於保險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即使離婚,保險收益也將屬個人所有。
      對此現象,有業內人士指出,新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使國外立法中常見的婚內財產分割權首次得到確認,在婚姻關係存續期內,當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情況下,法院將支援一方分割共同財產的請求。而以往,只有離婚才是開啟分割共同財產的事由。
      有律師指出,新的司法解釋意味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弱勢方不用以婚姻破裂為代價,在婚內直接起訴要求共同財產分割,從而保護自己的財產不受損失。
      條款可保護夫妻間在經濟上處弱勢一方,尤其是長年擔任家庭主婦的女性面臨被動離婚的困境時,有了很好的救濟管道。
      此外,新婚姻法解釋三第十一條規定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法院應予支持。
      而在原來的司法實踐中,夫妻一方私自轉讓共有不動產,對不知情的另一方來說,要追回賣出的房子很難,法院會運用物權法第106條的善意取得制度駁回。總體而言,這兩個條款在財務方面對明顯處於弱勢的女性保護十分明顯。

      熱議新規 “滿目皆房子”
      一部新婚姻法解釋(三)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和討論的,卻只是關於夫妻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的界定。而圍繞房產的問題,有給“丈母娘”支招的,有給“公婆”舒解困悶的,更有“大徹大悟”者言:男人不可靠,公婆更不要指望,女人婚前自己買套房子才最保險!在這一場大討論中,滿目皆是房子。
      國人被住房“綁架”了,正因為房子扮演了太重要的角色,無論愛情還是婚姻都被房子介入,變得有些不正常不純粹。王石川發文分析了這一現象,“住房”也許是這個時代最堅挺的硬通貨了,它涵蓋了太多的愛情悲歡,也具有一言難盡的世俗想像。我們沒有必要嘲笑世人的愛情盤算,也沒有必要奚落飲食男女的物質化生存。一個時代有一個時代的印記。今天,房子成了愛情、婚姻中最不容迴避的話題之一,與其說男女太世俗,房子有原罪,毋寧說這折射出我們生存的集體焦慮。
      “只見房子不見婚姻”式的社會大討論,可以看作是“計算的婚姻”借此進一步發酵。《新安晚報》刊發燕農評論指出,經過市場經濟的急劇解構,婚姻中的財產公證、約定、協議,成了最富市場經濟色彩的契約領域。財產是最不穩定的婚姻鏈結,於是,“計算的婚姻”越來越多,婚前的計算,婚後的計算,離婚的計算,經濟學常識普及的結果讓利益最大化概念侵襲了被稱為“最小的合伙制股份公司”的婚姻家庭,芝麻點的事,有些人就會拿“再也不相信愛情了”來造句。當現實與功利驟然成了婚姻的主題,以至需要以司法解釋來規制一年過百萬的婚姻財產糾紛,實在是一種社會悲涼。
      對於“寧拆十座廟,不毀一樁婚”的傳統觀念而言,法律規則表面上方便離婚財產的分割,也可能順帶地衝擊到婚姻家庭的穩定,導致一些法律專家所擔心的摧毀家庭結構。
     《京華時報》特約評論員兵臨表示,讓人擔憂的是,在這種司法規則的指引下,一些人對婚姻、對家庭的想像會更加“理性”、更加“勢利”。司法解釋會確立起人們未來行動的預期。家產的分割越容易,離婚的成本就越小,婚姻家庭關係也就可能越鬆弛。婚姻家庭絕非單純的財產關係,而是關乎個人幸福和文明培育的共同體。如何做好不得已離婚案件中的財產分配,同時又發揮法律捍衛婚姻的社會價值,司法解釋理應兼顧考慮、均衡決策。搞不定源頭問題——房價高企、婦女地位低,你無論怎麼分財產、打擊“小三”,都是轉移目標,使得強者更強、弱者更弱。
      若是能讓婚姻告別謀利時代,回歸情感本質,才是一次對情感的重大救贖。
      新華每日電訊刊發單士兵評論說,愛情的保鮮與婚姻的保質,不會因為經濟手段獲得永遠,就像得到敞亮的房子卻未必擁有輕鬆自由的情感。
      現代人在文化價值上的偏執與錯位,注定會讓以前成為無數人生活港灣的婚姻,變成心靈的桎梏。理性的婚姻應該告別謀利時代,當然,要真正回歸到情感交融的本質,最後還是需要一種讓這個時代擁有普遍認同的文化價值來救贖。

      生不生孩子 妻子說了算
      新婚姻法解釋(三)第九條規定,夫以妻擅自終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法院不予支持。這一條款也再度強調了對女性權益的保護。
      阿威的妻子是一位舞蹈老師,為保持身材,結婚五年不肯懷孕。然而阿威卻是獨生子,為此給她做了很多工作,好不容易今年八月懷孕,阿威的母親還專門過來照顧她。而妻子總在吵架時以孩子威脅阿威,後來因為一次吵架,她第二天自己去醫院把孩子拿掉。事後,阿威決定與妻子離婚,“本以為訴訟離婚可以進行精神賠償,可新婚姻法卻來了這麼一條”,阿威說,“男性就不能有自己的生育權?”
      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有關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
      女性是生育任務的直接承受者,從懷孕到生產乃至哺育,全力承擔的最大的責任。男方為生育付出的時間是很短暫的,而女方卻要為此懷胎10月。因此,女性理應對生育擁有更多的決定權,應該有權利根據自身情況決定是否中止終止妊娠。實際上是她保護自己身體生命健康權的舉措,也可以避免女性淪為男方家族“生育工具”的處境。
      新婚姻法解釋(三)第九條規定,夫以妻擅自終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法院不予支持。事實上,當前以夫妻財產共治、生兒育女、撫養後代為己任的傳統模式不再是家庭唯一形式,獨生子女、AA制、丁克等家庭形式相繼出現,多數國家沒有要求女方墮胎需要得到男方同意,對自己身體的支配權要高於夫妻之間的知情權和身份權。
      專家也表示,如果妻子未經丈夫同意,自己執意要中止妊娠,丈夫確實會覺得受不了,法律也給了丈夫選擇,遇到這種情況,丈夫可以此為由要求離婚。而在過去,夫妻雙方因生育問題發生糾紛,法院通常不會判定離婚。而在新婚法的解釋中,卻顛覆性的肯定這一點。這也是新規定人性化的表現之一。

      走出家庭 走進職場
      婚姻法的出台,不僅令女性開始考慮為自己買保險,還掀起全職太太的求職熱潮。
      有網友發帖稱,她剛剛結婚不久,考慮到雙方年紀大了照顧不了寶寶,所以結婚後做全職太太,管家管兒子。當時她認為女人畢生的事業就是家庭,什麼女強人有什麼用呀,連個家都管不好,賺再多錢也沒有幸福。可是《婚姻法》新司解的出台讓她不想做全職太太了,“還是要重新回到職場,那些事業成功的女性,至少還有一份工傍身。”
      全職太太紛紛走出家庭、走進職場,掀起了求職熱潮,但是全職太太由於脫離太久,再入職場已經不太適應,從目前的就業形勢來看,全職太太並不容易找工作,在工作技能、工作能力上和同期求職者有一定的差距。
      對於經歷了較長職業空白期的全職太太來說,無論是專業技能還是社交視野的不足都有可能成為妨礙職場發展的阻力。專家認為,對於脫離職場兩年以上的全職太太來說,很有必要在入職前參加一些培訓或者研討會等,來完成知識更新,補足知識斷層。同時這對自信心不足的人來說,也是一個充實自信的過程。
      在廣州多個培訓機構,以前都是在職白領青睞的培訓項目,現在有很多全職太太來報名上課,比如商務英語等。某培訓機構負責人說,因為英語屬於“幾天不用就忘光的”,所以來充電的人很多,“有些全職太太以前甚至是廣外英語專業畢業的,現在想求職做回自己專業的工作,當然要加緊上課。”

      夫妻“忠誠協議”難倒最高法
      為保護夫妻關係、維護家庭穩定,夫妻“忠誠協議”應運而生,且在時下異常流行,成為司法實務中的熱點問題。此次出台的新婚姻法數易其稿,原本有關“忠誠協議”的規定,最終被刪除,最高法決定保持沉默。
      全國第一份支持忠誠協定的判決在上海誕生。當事人賈某和曾某簽訂協定約定,如一方出現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為,必須賠償對方名譽損失及精神損失費30萬元。協議簽訂後不久,賈某就發現丈夫與其他異性有染。之後的離婚訴訟中,賈某以曾某違反夫妻忠誠協議為由,要求上海市閔行區法院判令曾某支付違約金30萬元,得到法院支持。法院的判決旋即引起法律界的廣泛討論。
      據《南方周末》指,2001年的婚姻法寫入“夫妻應當相互忠實、相互尊重”,一定程度上也為保護女性權益。
      中國的婚姻法一直被認為是女權本位的法律。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會長夏吟蘭沒有正面評價這種說法。她調研的結論是,中國女性確在婚姻中處弱勢,很多簽這種協議的人都是男方多次出軌,理應付出代價。
      按中國婚姻法的精神,賣淫嫖娼同樣違反“夫妻應當相互忠實”的原則。假如允許當事人以這條原則直接起訴,法院的工作量難以想像。而對於司法機關來說,考量是否承認忠誠協議的效力,還有一個至關重要的因素,就是協定內容能否強制執行。律師柯直曾辦過一個類似的案子:夫妻簽訂協定約定丈夫如果出軌,必須給妻子8萬元錢,到杭州的武林廣場跪8個小時。“如果法院判定協議有效,那麼下跪8個小時如何強制執行?”柯直說,法院最後迴避這個忠誠條款,8萬元錢也沒支持。當事人的想像力有時甚至逾越法律和公序良俗的範圍。比如協議規定一方出軌,必須淨身出戶,或不能探望子女等。理論上的爭議和實踐中的複雜性,促使最高法最終對忠誠協議保持沉默。



結婚開銷,房子佔大頭。

濟南市天橋區工人新村南村計生辦工作人員,在“視聽密室”內接受居民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