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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夠年期 華裔公民身份取消
( 2011-09-23 )



聯邦移民部近期加大了打擊虛假移民的力度。圖為新移民抵達溫哥華國際機場。

一個在1999年3月移民加國的中國女子,於2008年5月申請入籍,後於2010年8月獲入籍法官批准她的申請;但聯邦公民及移民部向聯邦法院上訴,指她來加報到後就長期在日本生活,並未能按照《公民法》(Citizenship Act)所規定的居住期要求,結果公民及移民部勝訴,該女子在今年7月遭取消公民身份。

      據法庭文件顯示,被取消公民身份女子名叫張昭(Zhao Zhang,譯音),她因為加籍丈夫需在日本工作的關係,在過去近10年跟兩個女兒也在日本長期生活。
      根據加拿大《公民法》規定,申請入籍之前4年內須至少在加國居住滿3年;不過,聯邦法院對於如何界定“住滿3年”,過往案例就出現兩種寬緊不同的定義。
      第一種較為嚴格定義是,上述4年期間,申請人須親身居住在加國,而較寬鬆定義則是申請人以加國為自己的“生活中心”,包括“經常、平時或慣常”(regularly, normally or customarily)在加國居住,並且跟本地保持密切關係。
      批准張昭入籍申請的入籍法官,採取了較寬鬆定義,但公民及移民部的上訴理由,並非入籍法官棄用較嚴格定義,而是他在考慮申請人是否以加國為“生活中心”得出錯誤結論。
      審理本案的聯邦法院女法官特倫布萊拉瑪(Daniele Tremblay-Lamer)在判詞中表明,張昭在1999年3月至2004年5月,只在加國居住了821天;其次,她在2001年至2006年都在日本工作,期間只有在暑假和聖誕節帶女兒返回加國,這像“旅遊”多於“居住”;最後,張昭並無親屬在加國居住,除了她一家四口長期在日本生活,她的父母和兄弟姐妹都在住在中國或美國西雅圖。
      特倫布萊拉瑪指出,基於以上因素,入籍法官裁定張昭符合寬鬆定義下的居住條件,是錯誤的決定,因此張昭的加國公民身份應予取消。

      新移民安頓新建議 當局難採納
      加拿大城市聯盟(Federation of Canadian Municipalities)建議,聯邦政府採納新策略,擴大協助新移民融入社會的範疇到廉價房屋及公共交通。但移民部表示,有關服務目前難以進一步擴大。聯邦公民及移民部長康尼(Jason Kenney)顧問梁英年近日接受多倫多A1中文電台時事節目《A1出擊》訪問時表示,廉價房屋及公共交通不是移民部單方面的工作,渥太華已經與不同的市政府合作,協助新移民融入社區。他舉例,移民部幾年前曾經與安省移民廳簽署協議,直接把撥款投放在城市中,成立本地移民伙伴計劃。聯邦政府在過去兩年的刺激經濟計劃中,也投放大量資源,提升公共交通等社區基礎建設。
      但梁英年指出,未來兩年由於聯邦政府財政狀況緊絀,首要任務是平衡預算,因此檢討移民計劃並不包括與其他部門合作加強公共建設及興建廉價房屋。
      雖然有服務新移民機構的員工表示,新移民缺乏日託服務,也會影響他們融入社會,但梁英年指出,渥太華目前最重要是協助新移民盡快融入勞動市場,及如何協助有幼兒的家庭把在稅務方面節省到的錢,用作在社區找日託服務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