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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語與法律見聞二則
( 2011-09-16 )



      一.不要動不動說“SORRY”
      筆者有一次在BC 法庭擔任譯員時,親眼目睹了一位華裔人士吞下對英語及其文化不瞭解的苦果。筆者當時受雇為ICBC的一個顧客、一位來自越南的華人作翻譯。他涉及一次車輛事故。他在黃燈時左轉。結果和一輛直行車相撞。雙方各執己見,認為責任在對方,自然就有了對博公堂這一幕。
      法庭是嚴肅的地方,連我這個做翻譯的也要把右手放在聖經上發誓,要講“The truth,the whole truth,nothing but the truth。”(事實,全部事實,唯有事實),這樣花了一些時間。 
      在雙方陳述事故過程之後,法官問當事人雙方各自不該為事故負責的理由。我代為翻譯的華裔當事人除了堅持自己是在黃燈尚未轉紅之前左轉的之外,沒有新的理由。而另一當事人,一白人男子指這個華裔當事人一字一句地說,“在事故發生後,他把車停到路邊,下車的第一句話是‘I am sorry.’這表明他承認負有責任。”我代為翻譯的華人,顯然不知道應該怎樣回應這個說法。我作為翻譯只能翻譯他說出的話,不能代他作答。要不然,我可以辯論一番的。比如這個Sorry可能有很多含義,其中包括對事故的發生表示遺憾,可以翻譯為“我很難過”,“真不好意思”等含意,並不只有承認錯誤一個含意。但是當事人無言以對,我作翻譯的只有暗暗急的份。法官在問過我的當事人是否說過Sorry並得到肯定回答之後,木槌落案。華人當事人負百分之百的責任,因為他在案發當場就說了Sorry,整個過程不到十五分鐘。其證據確鑿,不容置疑之勢很有法庭威嚴。可是,我這個知道華人“I'm sorry”含義的人,又不能解釋或說明。甚是憤懣。
      英文的很多字,含義很多。這些含義在中文裏很容易找到對應的詞,可是在英文裏就不那麼容易。與Sorry相同的還有Interesting,Important等。它們又常被稱作“死去的形容詞”(dead adjective),因為它們哪里都可以用,用在哪里都經不起推敲。如果這位朋友知道這個Sorry居然有“對不起,責任在我”的含義,他是不會輕易說sorry的。如果他的英語稍微好一點,他也許會知道Sorry有多種含義,因而給自己多一些辯解,可惜的是這都是虛擬的假設。
      沒有良好的語言和文化知識而在異國他鄉謀生計,在老一代移民或出於無奈,但在新一代移民卻是可以選擇的。尤其當新一代移民有財力、有精力、 有機會去瞭解和學習所在地的文化習俗、語言、法律卻不用功,那就更不可原諒了。

   
      二.時態的重要性
      一九九四年十月末,在美國的南卡羅來那州曾經發生過一個震驚世界的新聞。蘇珊.斯密思(Susan Leigh Vaughan Smith),一個二十三歲的美國婦人,讓自己的車滑行到了一個湖裏,車上的兩個兒子,三歲的邁克和十四個月大的亞歷山大,被活活淹死。蘇珊卻聲稱一個黑人綁架了她的兩個兒子,她還向全美的媒體哭訴並懇求幫助尋找“被綁架的”兩個兒子, 引發歷時八天的大搜索。
      其實,調查人員在案發的第二天就懷疑蘇珊的供詞。因為她在講到自己的兒子們時用的是過去時。(http://en.wikipedia.org/wiki/Susan_Smith
      過去時除了用來報導過去發生的事件之外,也用來討論已故的人的事情,蘇珊就是因此而露出馬腳。在接受調查人員訊問時,蘇珊聲稱自己熱愛自己的兩個兒子。“They were my life。”(他們曾經是我的生命),她信誓旦旦地說。可是她先前的口供是兩個兒子被綁。在既沒有找到綁架者,又沒有找到兩個小孩的任何蹤跡,更別說是小孩們屍體的情況下,一個母語為英語的人卻用過去時討論自己的孩子,這代表她知道自己孩子已死。而當時的所有的人還在努力尋找在逃的綁架者,和活的被綁架者。報案人的這一過去時態的使用,使調查人員開始把注意力轉向報案人蘇珊。
      很快,在其他證據面前,蘇珊.斯密思的戲再也演不下去了。最終,她供認了自己的罪行。(http://crime.about.com/od/murder/a/susan_smith.htm)
      當然,絕大多數的讀者都是身心健康的守法良民, 不會有官非纏身。 可是若不幸涉嫌某案,混亂的時態可能會導致不必要的誤會,或懷疑而耽誤時間或精力。
      圓德英文學院阿木老師供稿
      電話:604-505-8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