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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男揭兒非己出 前妻瀕遣返華
( 2011-09-16 )



新移民出席入籍儀式。

加拿大移民當局正嚴厲取締在移民申請程序中虛報資料的行為。一個中國女子由加籍丈夫申請,於2003年移民加國之後,遭丈夫揭發她所生的一個兒子,並非他的親生骨肉,最後不但離婚收場,還因為她在申請移民的時候,作出不實表述(misrepresentation)而被取消移民資格,她在今年7月上訴至安省多倫多聯邦法院敗訴,目前面臨遣返中國的命運。

      根據聯邦法院文件顯示,本案上訴人名叫江蓮波(Lian Bo Jiang,譯音),她在2001年12月和一加籍男子在中國結婚時,已經育有一個和另一男子所生的女兒。她繼而在2002年11月,又生下一個兒子。


      驗DNA後決定離婚
      2003年4月,江蓮波和女兒獲得家庭團聚移民簽證,而她的兒子則因為父親是加國公民,而自動取得加籍。不過,該年5月,她的丈夫懷疑當時僅半歲大的男嬰並非他的親生骨肉,於是做了DNA血緣鑑證,結果發現他不是孩子生父。他和江蓮波於2004年離婚。
      2006年6月,聯邦移民部就江蓮波的移民資格舉行聆訊,她在聆訊中首次透露,自己在2002年2月遭人性侵犯,並且在該年3月至4月發現已懷孕。但她在申請移民時,並無告訴移民官員,該孩子生父或另有其人。2008年4月,移民部取消江蓮波及她女兒的移民資格,並下令把她們遞解出境,原因是兩人在申請移民時蓄意或間接作出不實表述。她們向移民部上訴,結果江蓮波敗訴,但她的女兒則獲准以人道和同情理由留在加國。至於她的兒子,也可以和他的同母異父姐姐,繼續在加國生活。


      前妻子女准留加國
      最後,江蓮波上訴至聯邦法院。她在庭上自辯說,她在申請移民至取得移民簽證期間,跟當時作擔保人的丈夫婚姻關係融洽,至於她是否懷孕,不會影響她的申請資格。聯邦法官拉塞爾(James Russell)本年7月作出裁決,駁回江蓮波的司法覆核申請。
      拉塞爾在判詞中表明,據根《移民及難民保護法案》,不實表述包括隱瞞導致或者可能導致執法錯誤的事實,因此,根據該法案第42章,如果她的兒子不是加國公民而豁免正常申請手續,她的移民申請就有可能遭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