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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事故頻發 隱患重重引關注
( 2011-08-26 )



遼寧一位民警在排查“農家樂”自助廚房的安全隱患。新華社

從北京地鐵電梯事故,到哈爾濱居民樓垮塌;從京珠高速上客車燃燒,到動車追尾事故……近期頻發的公共安全事故引發網民深度關注。“曬曬我們身邊的公共安全隱患”,成為連日來網絡上熱議的話題,民眾呼籲有關方面務必排查安全隱患、防患於未然,公共安全也該“治未病”。

      據新華網報道,最近上海一家醫院收治了一名花季少女,她在杭州被掉落的玻璃幕牆砸傷小腿,面臨被截肢的命運。有網友列資料戲稱,上海幕牆建築有4000多棟,10年以上的幕牆風險已經很大,所以現在走在馬路上拚的都是運氣。

      高空墜物成“殺手”
      據悉,近年來,在重慶,各種高空墜物傷人案達十多起,實際數量則遠大於此。網友雅婷表示,像天降玻璃砸中7輛保時捷這樣的事在重慶時有發生,高空墜物就像從天而降的“隱形殺手”,讓人防不勝防,“我們今後是不是得戴安全帽才敢出門呀?”
      重慶市社科院研究員孫元明提到,不少高樓牆面、燈飾廣告年久失修、一些高層住戶亂搭亂建,已然成為城市公共安全的新隱患,然而政府對空中安全監管目前尚處於空白,高空墜物這類安全隱患常常被城市管理者們所忽視。同時,一些高空墜物事件也反映了部分市民的安全意識和道德素養仍有待提高。

      消防設施成擺設
      “11?狺15”上海特大火災事故造成58人死亡、71人受傷,被網民稱為“樓火火”事件,也引發網民對城市建築消防安全的深刻反思。同時,社區規劃缺陷、樓間距過窄導致消防車無法直接到達失火現場,消防車通道被劃為停車位出售,安全出口通道被阻塞,消防栓生銹,樓道應急燈、消防水帶缺失等隱患也被一一曬到網上。
      網友小楠85說,現在這個社會哪都不安全,在家待也不一定就安全,比如2010年“11?狺15”的上海高層大火,當時救火的消防水槍“就像小孩撒尿”,10層以上的高樓在上海已經過萬棟,高層建築的消防能力太軟弱。網友鹽巴粒說,看看那些違章搭建、木質結構老屋的火災隱患吧,“別以為出了事,發幾個整改通知和安民告示就算盡責了”。網友張同志說,2010年消防支隊對社區檢查後,對物管做了罰款處罰,並責令其立即整改;但幾個月過去了,物管未採取任何措施,發現問題、處罰措施只是手段,最終消除安全隱患才是目的。
      據悉,目前中國大陸共有高層建築近10萬幢,一旦發生火災,後果不堪設想,一般大火30秒內就可以從第1層燒到第28層。無數起血的事故教訓反復說明,消防安全關鍵在防,能不能防得住,關鍵在人,唯有認真做好消防規劃編制、升級救援設施和提升居民自救能力,才能系統化地構築起城市建築消防安全的綠色防火牆。
      不久前,兩位年輕人在北京暴雨中,因井蓋脫落被下水道吞噬,兩條年輕的生命戛然而止。然而死亡的悲劇依然未能改變井蓋成為各地城市“奪命陷阱”的狀況,井蓋危機成為微博聲討的“主角”之一。網友幸福烏魯木齊稱,7月24日,壞井蓋害人,一家五口三人受傷,周圍居民反映,這個井損壞至少3個月了。網友曉妹兒628稱,今天老是覺得路上的井蓋都開蓋,每過一個都覺得提心吊膽……
      一個小小的井蓋涉及眾多部門和企業,九龍治水水不治,井蓋雖小卻是考驗城市管理者智慧的大問題。據悉,7月26日,新修改的《合肥市城市井設施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計劃從管理職責、產品使用標準及相關處罰措施等方面,向屢次“闖禍”的城市井蓋“宣戰”。

      天降叉衣棍 住戶共擔責
      好端端走在路上,卻冷不丁被從天而降的物體砸中,輕則受傷,重則致命。近年來,因高空墜物引發的悲劇越來越多,從高空墜下的物體也是五花八門,常見的有剩菜剩飯、衛生紙、果核、玻璃等小物件,罕見的有煙缸、花盆、寵物等等,更讓人觸目驚心的還有鋼板、假山等龐然大物。
      2011年6月3日,備受關注的“天降叉衣棍案”在重慶市九龍坡區法院一審宣判:原告袁正敏受傷產生25.9萬余元(人民幣,下同)費用,其本人承擔20%的責任;除一套毛坯房沒住人的業主不擔責外,其余48家住戶共同承擔80%的責任,賠償總額為20.7萬多元,每家判賠4326元。
      事發2008年11月24日上午11時許,22歲的袁正敏像往常一樣在渝州新城一家超市出口附近擺攤,一根帶金屬叉頭的叉衣棍突然從天而降,插進她的頭頂,傷及腦組織。後經鑑定為輕度智力缺損7級傷殘、左側肢體不全癱7級傷殘、顱骨缺損10級傷殘,在花掉7萬元醫療費後,袁正敏出院回家繼續治療。
      事發後,袁正敏的丈夫凌勇多次去現場找尋肇事者,每次都一無所獲。無奈之下,凌勇為妻子聘請了律師,把最有可能掉落叉衣棍的渝州新城2號樓7號、9號單元的49套房子的業主(其中包括一家賓館)告上法庭,提出包括醫療費、傷殘賠償金等在內的40萬元賠償請求。
      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致人損害,拋擲人承擔民事責任。不能確定誰為拋擲人的,由建築物的所有人或者全體使用人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沒有拋擲該物品的人不承擔責任。結合本案實際情況,大多數業主的責任是基於其房屋與損害發生的關聯而產生,除了隱藏在其中的真正“肇事元兇”之外,其他業主在某種程度上也是無辜的,為了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緩和矛盾,宜由被告業主對傷者損失分擔相應責任。
      宣判後,出庭的多數業主表示不會賠。一業主稱,如果每家只賠1000元,還可以從人道主義考慮,出點錢讓傷者得到生活保障,但要賠這麼多,只有繼續把官司打下去。



上海“11?狺15”火災現場。新華社

很多安全事故與防患意識不強或安全設施不到位有關。圖為重慶市民在選購家用滅火器。 新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