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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居住和移民法居住的異同
( 2011-08-12 )



      按照加拿大稅法一整套複雜的規定,加拿大居民應為在世界各地的所得(World Income)而納稅。相反,非加拿大居民則只須為自己在加拿大獲取的收入納稅,例如加國銀行賬戶或加國不動產的租金。因此,確定你是否加拿大居民至關重要——你的居住身份,就決定了你要向加拿大政府納稅多少。


      稅法上的居住與永久居民
      對於一生居住在加拿大的人來說很簡單,因為你就是加拿大居民。對於剛剛移民到加國的人而言,往往很難判斷你是否加拿大居民,以及你甚麼時候成為加拿大居民。遺憾的是,與美國及其他許多國家不同,加拿大沒有簡單的測試來判斷你是否稅法上的加拿大居民,而是必須對事實和情況展開調查,並對各種情況分別考慮。這種狀況導致了很多困惑,人們與稅務機構之間爭執不斷;加國稅務法庭有數不清的上訴案件,甚至加國和其他國家的稅務機構之間都出現了爭論。
      這還不是最糟糕的,在加國《移民法》中有一個用來定義某類移民的官方術語叫做“永久居民”。不幸的是,在法律上用於判斷以移民為目的的“永久居民”和用於區分是否屬於稅務“居民”,適用不同的準則。儘管移民身份是判斷稅務居民時要考慮的一個因素,但也僅是因素之一。
      由於這種混亂,很多新到加拿大的移民都誤認為他們是加拿大稅務居民,並開始申報所得稅,而事實上他們甚至都不是這裏的居民。這種情況會導致極其嚴重的問題。例如,如果申報者沒有申報來自全球各種來源的收入所得,就會招致罰款,除納稅主體或稅單能被改正。在通常情況下,稅單一旦提交,想要修改非常困難。因此,最佳的做法是聽取專家建議,弄清你是否須向加拿大政府納稅,以及應該進行哪些納稅申報。
      法庭和加拿大稅務局在判定人們的居住身份時,會對他與加國相關居住情況,及與加拿大社會和經濟聯繫等作仔細調查。其中最重要的一些因素,包括你實際每年在加國居住天數、在加拿大是否有永久的家、你的家庭成員是否和你一起在加國生活、你是否屬於加拿大醫療計劃的覆蓋範圍、你是否加拿大某俱樂部的會員、在加拿大是否有車及駕照、是否有信用卡和銀行賬戶,以及其他諸多因素等。
      任何人如果一年在加拿大居留時間在183天以上,則視為全年居住在加拿大。有人認為這表示只要他們一年在加的時間不超過6個月,就不算是加拿大的稅務居民。這個想法是錯的。即便你一年在加拿大的時間少於6個月,也有可能被認為是加拿大稅務居民。如果某人的配偶和孩子永久在加拿大生活,而他本人經常回到加國和家人在一起,即使這個人在加拿大的時間極少,也會視為加拿大居民。


      “雙重居民”情況日益普遍
      如果某人在加拿大有一個家,每年在加拿大生活一段時間,而在加拿大以外的地方也有一個家,而且每年有一段時間生活在那個家,情況就更複雜了。這種人可能被視為“雙重居民”,亦即同時身為兩個國家的居民。眼下這種情況愈來愈普遍,或存在雙重納稅的可能。
      加拿大和另一個國家可能都會要求這個人為他在世界各地的收入所得而納稅。而為了避免雙重納稅,加拿大已經與世上許多國家和地區達成雙邊稅務協定。避免雙重納稅的稅務協定,有助加拿大政府避免向居住在其他國家的人雙重征稅。
      鑑於對居住身份的規定紛繁複雜,聽取專家建議往往會是最佳選擇。
      作者:柯博倫律師 (Brent Kerr),高林律師事務所(Gowlings)。註:以上內容並不構成法律意見;如有疑問,請向你的律師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