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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及PIN遭盜用 卡主須負責
( 2011-07-15 )





      信用卡發行公司承諾,如果信用卡交易有欺詐成分或未經授權,卡主不用負責。不過,從以下事例可知,即使自己沒有授權以信用卡購物,但個人身份辨認號碼(PIN)被使用,卡主仍須負責。
      帝國商業銀行(CIBC)要求蒙納高(Jason Monaco)付出跑車車價81,276元,這輛車以蒙納高的Visa信用卡支付(這張卡的信用限額是100,000元)。蒙納高在多倫多一家投資銀行任職。
      蒙納高在索償書中稱:“那張卡是偽造的,簽名也不是我的。”他說不知道有這宗交易,也從未與該Fast Trac Sales and Service車行有任何交易。這家車行在安省Ajax市(筆者曾致電該車行東主,但他拒絕評論)。
      帝銀現在反控蒙納高,要求賠償簽卡賬81,276元,而數目尚未付清。萬一向蒙納高索償失敗,帝銀也會向Fast Trac追討。
      金融機構正在以附有晶片及PIN的信用卡代替舊卡。金融機構認為新卡更安全,也不易被騙。更改過程需時數年,因為店鋪需要安裝新信用卡終端機。
      蒙納高發現,在他的Visa賬戶內在2010年6月有兩項未經授權交易。在購車後次日另有一項汽車零件的買賣交易,共4,972元,代理商在安省Vaughan Mills。第二項交易的簽名與第一項交易相同,但帝銀認為這項交易有欺詐成分,把它從賬戶取消,因為交易沒有使用PIN。
      帝銀發言人麥克勞(Rob McLeod)表示,以Visa信用卡購車交易是以晶片及PIN處理,不是以人手處理的。
      麥克勞則重申,該信用卡是偽造的,因為他既沒有遺失自己的信用卡,卡也沒有被竊,而且一直攜帶它。
      他的信用卡登記名字是Jason C. Monaco,收據上顯示的姓名是Mr. Jason Monaco。在帝銀的索償書中,帝銀也引述了修訂了的信用卡持有人合約,日期是2010年4月,內裏的條款蒙納高也同意了。合約說明:如果信用卡遺失或者信用卡未經授權而被人使用,PIN也沒有被使用,卡主不用負責。
      不過,假如在Visa卡賬戶內有交易又使用了PIN,即使是其他人使用PIN以這賬戶購物,卡主也要負責。
      在銀行收到書面或口頭通知,知道信用卡遺失或失竊之前,所有這類交易都會被視為已獲得卡主授權使用。銀行指出,“原訴人的理據是他的卡沒有遺失,也沒有被竊;但帝銀的理據是原訴人違反了2010年4月的合約,因為同一張信用卡被人使用,而PIN也是原訴人的。”
      麥克勞指出,帝銀經常監測顧客的信用卡及付賬卡交易情況,主動地保障顧客不受欺詐行為影響。他說:“在本案中,本行查詢過各方人士,結論是這裏有一系列特殊事實,而本行肯定立場正確。”由於交易是以他的Visa卡及PIN完成,他一定曾不妥當地容許其他人接觸到他的信用卡及PIN。
      蒙納高接受筆者訪問時說,他不知道何以帝銀認為第二宗交易屬於欺詐,但第一宗不是。他說:“銀行有兩宗交易的收據副本,清楚說明那是假卡、假簽名。銀行也沒有向我或我的律師證明我的確使用了PIN。他們只是說PIN已獲批准;沒有說是什麼PIN。”
      如果顧客對非法或未經授權使用信用卡的保障減少,卡主就應檢查賬戶內的交易細節,如有自己不認得的交易,就應該立即舉報,而這點是最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