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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業者權利須知
( 2011-04-29 )



      地產業近年起了一場革命,可惜,很多買家對此所知有限。
      筆者近期在本欄寫了兩篇文章,都是找地產經紀獨家協助置業有關。其後由於讀者反應踴躍,筆者乃以今期的專欄回答最常問到的問題,內容都是置業者與經紀的關係。
      問:地產經紀要我簽署一份3個月的獨家合約,用於還價,甚至普通看樓也要這合約,令我感到很詫異。合約內容包含尋找房子所需的時間及支出。我是否應該簽?
     

      與經紀簽獨家合約 權在於客人
      答:不用簽。客人要置業,可不用與地產經紀簽署獨家合約。不過,簽與不簽,權在於你。
      法律規定,買家須簽署一份文件,稱為地產服務合約(Working with a Realtor),並在最早最適當的時候簽署。當你準備由經紀陪同看樓時,最好先與他商談這問題,不要等到還價時才急切去簽。
      與經紀簽署的獨家合約,稱為“經紀代表協議(buyer representation agreement;BRA)”,是客戶與經紀合作的方法之一。如果顧客不願簽,可以另覓不堅持簽署獨家合約的經紀。
      讀者也可以與經紀斟妥合約細節,例如時限可以短於3個月(甚至短至一個月或10天)、可以指定特定的物業、街道、或地區,只要該經紀同意便成。
      問:如果不簽合約,這名經紀是否仍然會照顧我的利益?
      答:如果簽BRA,你便是“客戶(client)”;但如果不簽,你便是“customer”。這兩個字似乎可以通用,在地產業不可以通用。
      根據BRA,經紀有責任保障你的權益(這是法例之下的財務責任)。即是說,你的權益是在賣家權益之上。一旦你看中了某物業而還價,你向經紀講出了買價,經紀不能向放盤經紀透露。如果你沒有簽BRA,你會簽署顧客服務合約,同意“經紀並非買家在這宗交易的代表”。因此,你的地產經紀有可能將你的個人資料向賣方經紀透露,他給你的物業資料、所需支付的佣金、也有可能不夠完整。安省地產業監管機構安省地產局(The Real Estate Council of Ontario,簡稱RECO)表示,讀者不願當客戶,只當顧客也可以,但須知道經紀的責任是會有分別的。
      問:如我簽BRA,但覺得經紀的服務很差,想退出合約,是否可以?
      答:最好等到BRA期滿,否則你可能會遇上官司。如果在合約有效期內買樓,你原來的經紀有權從賣家收到佣金。你可能會被第二名經紀控告。Ken Wilder以前是經紀,他目前教授人們如何擔任買家經紀。他指出,BRA規定,地產交易,“不論來源為何”,經紀都是代表買家的。不過,他強調,BRA的條款是可以修改的,這點與電腦放盤(MLS)合約不同。在電腦放盤合約,物業賣家必須簽字。你也可以在合約內加入條款,將一些情況刪除,例如私人出售、拍賣等。
      問:如果我想在合約期滿前退出合約,是否可以?
      答:合約是與經紀行簽訂的,所以,你可以打電話給經紀行,表示某經紀不合心意,所以想取消合約。經紀行便會向你提議在公司內另找經紀替換,直到合約期滿為止。這方法也可以考慮。
      不過,如果你不想再拖下去,不妨使出辣招。你可以對經紀行說,該名經紀沒有向你妥善解釋他的權責,也沒有履行應盡的職責,令你受到損失;現在你要將這事通知安省地產局。
      Wilder說:“這樣,對方立場通常都會放軟。大多數經紀行都知道他們很少向顧客清楚解釋BRA,也不想業務受到監管機構的注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