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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不文明市民 乃公權闖紅燈
( 2011-04-01 )



      亂闖紅燈、亂停車輛、亂過馬路、亂扔垃圾,這樣的行為令人嫌惡。對此如何規制,令人糾結。客觀地講,上述行為在許多城市司空見慣,所謂法不責眾,這是監管的現實處境。僅僅批評教育、簡單罰款,事實證明並不十分有效。或許正因如此,武漢市才出怪招:武漢市文明辦通過媒體曝光了40名“不文明人士”,並且以後每周都要通過隨機抽取,曝光一批亂闖紅燈等不文明行為人。曝光確實有一種特殊的警示意義,也因此頗得一些執法者的青睞。近年來,從上海曝光80名違法網民名單及其個人資訊,到鄭州市警方設立“行人非機動車違法曝光台”,曝光措施不時見諸媒體,內容也各不相同,有的公布姓名和身份證號,有的地方還公布圖像資訊。
      曝光效果究竟如何,卻沒有具體資料佐證。但是,每次曝光引發的爭議,執法部門卻必須面對。在現有法律框架下,包括《行政處罰法》《治安管理處罰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在內的一系列法律條文或者規定中,都沒有允許執法部門在媒體公布被處罰者名單及其個人資訊的規定。按照“法無授權皆禁止”的原則,包括武漢市在內的許多曝光可以說是於法無據,是公權在“闖紅燈”。
      所謂罰當其罪,除法律規定外,任何人、任何機關,都不能、也無權要求行人對自身違法行為承擔超出法律規定之外的額外責任。否則,很容易造成執法權的濫用,進而使普通公民陷入隨意執法的威脅中。
      具體到武漢市的措施,其“隨機抽取”被曝光者的做法就值得商榷。隨機抽取的規則是怎麼確定的?通過類似福利彩票的形式公開搖出來?還是執法人員根據自己的判斷主觀確定?在人們對權大於法、錢大於法“潛規則”擔憂的背景下,隨機抽取如何保證一視同仁?如果每次隨意抽取的都只是普通百姓,“只揀軟柿子捏”,不僅會製造社會裂痕,也會影響法律信仰的樹立。
      至於曝光所涉及的隱私權,倒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曝光肯定會公開一部分個人資訊,但公開個人資訊卻不能與侵犯隱私划等號。眾所周知,公眾人物的隱私權往往會受到限制,這是基於公共利益。同理,在城市廣場、道路等公共場所,個人隱私權也要受到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制約。從這個角度來看,公眾對曝光措施的“隱私質疑”,固然反映了個人隱私意識的增強和進步;但也要意識到,隱私權並不總是堅固的擋箭牌。因此,判斷一項曝光舉措是否適當,首先要從政府的“權力清單”中檢索;政府採取任何治理措施前,都應認識到,任何公共領域頑疾的形成,都不能指望短平快的大劑量猛藥,而應從制度和法制中找根源,在提高公共治理水準上下工夫。比如,一些交通違法行為的存在,就與交通規劃不合理、紅綠燈設置有缺陷等有關。因此,武漢市在曝光不文明市民前,應該先考慮一下自己做得夠不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