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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納女申來加作姐妹代母遭拒
( 2011-03-25 )



代母產子的消息時有聽聞。較早時,香港富豪李兆基(左)的長子李家傑(右),早前即曾透過代母產子而得到3男嬰。

一個加納(Ghana)女子申請來加拿大,替她在加國居住的姊妹擔任代母。去年3月4日,加納阿克拉(Accra)的加拿大高級專員公署簽證官員,拒絕向申請人發出臨時居民簽證,理由是在考慮過多項因素後,不認為申請人會在獲准臨時留加期限屆滿後離開加拿大。

      申請人於是尋求擱置該項決定,並交由另一位簽證官員重新考慮。經過在今年1月在多倫多的聆訊,聯邦法院法官駁回申請人就此事提出的司法覆核。
      根據移民及難民保護法,簽證官員需要仔細研究,認為申請來加臨時居住的外國人士,會在簽證期滿後離開加國,才會發出臨時居民簽證。至於供簽證官員考慮的因素,包括申請人此行的目的與暫時逗留加國的時間;與加國家人的聯繫;跟原居地的聯繫;在加國臨時居住時間;怎樣維持在加拿大的生活;是否有意在加拿大讀書或工作;過去的出外旅遊記錄;以及是否患有任何嚴重疾病。
      阿克拉的簽證官員研究過申請人過往的外遊記錄、在加國和原居地的聯繫、在原居地加納的就業前景,以及擁有的個人資產和財務狀況,認為申請人未婚,沒有子女,在加納既沒有自己的房屋,要與姊妹及妹夫/姐夫同住在他們自置的物業,同時申請人在其姊妹的服裝店工作,具有的就業前景和資產也有限。申請人因此被視為與加納沒有強烈的聯繫。
      申請人強調,她此次來加純粹因為她的姊妹和妹夫/姐夫欲擁有孩子,而她擔任代母而已,而孩子出生後,她定會返回加納;如有需要,申請人在加拿大分別任職護士和藥劑師的姊妹及妹夫/姐夫,收入不錯,願意為申請人支付保證金,以便進一步證明申請人會在目的達到後返回加納,也願意承擔申請人在加國的生活費。代表申請人的律師指出,簽證官員沒有充分的理由,便懷疑申請人此行的目的及簽證期滿後一定不會返回原居地。律師又稱,申請人缺乏過往外遊的記錄成為重要的考慮因素,也是不合理的,因為每一個人都有第一次外遊,這不能顯示申請人沒有離開加拿大的意圖。
      聯邦法院法官表示,申請人與原居地的財務與家庭聯繫都是相關和客觀的考慮因素。儘管申請人在加納還有3個姊妹和父親,而且申請人與其中一個姊妹同住,但是沒有充分的證據顯示,申請人與在加納的家人的親密關係。相反,簽證官員與申請人的面談內容和證據,清楚顯示申請人跟居於加拿大的姊妹關係十分親密,所以裁定簽證官員是考慮全部相關因素而作出拒簽決定,是合理和謹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