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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費應一早知會投資者
( 2011-03-11 )





      向顧客出售互惠基金的方式很多時候有誤導成分,令Marissa Colalillo深感不滿。
      2008年2月,她跟一名Investors Group註冊的銷售代表商談,以家庭的50多萬元投資到互惠基金,佣金(deferred sales charges;DSC)可以延遲繳交。1年後,她對該公司的服務不滿意,便設法另找投資經紀。當時才發覺這個DSC設下了框框,令她不能輕易贖回投資款項,轉到另一家公司。
      互惠基金經理在出售基金時,必須向買方發給一份文件,或稱說明書(prospectus),文件說明銷售收費。Colalillo說:“我要付出2.8萬元才可以離開Investors Group。”
      所謂說明書,是法律用詞。“看看罰款之重,可知以口頭方式解釋一遍是十分重要的。”
      Colalillo向銀行服務及投資申訴專員(Ombudsman for Banking Services and Investments)投訴;申訴專員稱,投訴仍然在辦理中。她指出,該銷售代表沒有向她解釋過這個DSC,也沒有向她介紹一系列有DSC的基金(A系列)及沒有DSC的基金(B系列),讓她選擇。該機構位於溫尼辟,執行副總裁是里根(Kevin Regan)。他說這件事正在透過仲裁方式解決,因此不便置評。
      Colalillo的家庭投資仍然在Investors Group。假如她今日要將基金出售,她應該口頭上獲知在回籠的資金中會有多少資金被扣除。
      加拿大證券監管機構已通過新例,規定基金出售代表必須先向顧客透露交易的佣金金額,才可以接受購買訂單。這種消費者教育,筆者稱之為及時雨。消費者購買互惠基金時,和有意將之出售時,都要對DSC有認識。
      消費者如果可以及早知道這些細則,便不會在不適當時候出售基金,避免繳交高昂費用。購買基金7年後,通常便不用繳交DSC。
      新例的推出是靠安省證監會及兩個自我監管團體的推動。這兩個團體是互惠基金商協會(Mutual Fund Dealeers Association;MFDA)及Investment Industry Regulatory Organization of Canada(IIROC)。MFDA行政總裁韋特(Larry Waite)稱:“我們覺得,這個做法正確。”
      有客戶投訴在買賣確單或在賬戶結單上常常有令人意料不到的收費,但要抗議已經太遲了。
      在基金買賣中,轉換基金引起的收費、在客戶的回籠資金中被扣起的稅都必須向客戶透露。
      韋特稱,這些改動對基金商應該不會令工作加重,也應該不會拖慢買賣的進行。
      會員可以向客戶發出一份估價單,對個別買賣引起的收費、支出數額以百份率表示,或以數額表示。不過,如果在買賣過程中只千篇一律地稱“可能會有額外收費”,這樣便與新例不符。
      在2001年,MFDA已獲確認為自我監管機構。向屬下會員公司徵收的罰款,已達1,800萬元。
      一些會員公司對槓杆式買賣的建議未有足夠的監察,MFDA已為此深入研究。
      筆者對這做法很滿意,但以文字形式的簡介還未足夠。像Colalillo等投資者通常讀不懂基金商發給他們的簡介。在他們一買一賣時,或者考慮買賣時,會需要銷售代表為他們解釋。
      證監機構就互惠基金收費通過新例,筆者要為它們喝采。但筆者還有一個疑問:“新例何以來得這麼遲?”文:Ellen Rosem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