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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稅上訴機制等待黎明
( 2010-11-26 )





      納稅人申報入息,如果不同意稅務局的評稅結果,有權上訴。
      問題是:稅務局的上訴科作了決定後,毋須向納稅人說明理由。杜布(Paul Dube)是加拿大納稅人權利申訴專員。他指出,這是不對的。納稅人有權知道上訴被拒的理由。

      稅局竟然不須向納稅人負責
      在一份題為《知情權》(The Right to Know)的特別報告中,杜布指出:“稅局的決定理由何在,稅局必須作出說明。稅局如果不解釋,與這項決定有關的資訊便不完整、不準確、不清楚。還有一點,即稅局目前毋須向納稅人負責。”
      杜布以前是刑事辯護律師,2008年2月獲委任為申訴專員,他可以為納稅人解決個別投訴。他也有權調查制度內的問題、提出改革建議,不過,他今日才運用這項權力。
      為什麼他要向稅務局上訴科挑戰?納稅人認為稅局的決定不對或者不公平,是否需要修改結果,是由上訴科決定。報告書說:“稅局的決定對納稅人、對他們的生意、生活,可以會有很大的影響;而上訴的過程、上訴的結果因此會對納稅人構成壓力、造成困難。”“這個過程如果要取信於納稅人,便不但要公平,還要做法公平。”
      報告以某甲為例。某甲想知道,在他的工資單中,加拿大退休金計劃(CPP)及就業保險(EI)的供款被扣除了,他要知道理由何在。當然他不同意稅局的評稅結果。
      他向稅局的上訴科上訴,但上訴科維持原來的決定。他便以書面要求解釋理由。稅局對他說,辦不到。他須按《知情法》申請要求書面解釋。

      要求解釋 半年無結果
      某甲便按《知情法》提出申請,但稅局提出60日寬限期,理由是某甲的檔案太大。為縮短過程,某甲再按《知情法》申請,但只需要草稿及最後報告。可是,6個月過去了,兩份申請都沒有回音。
      由於稅局不合作,某甲向加拿大稅務法庭投訴的權利,便因此被剝奪了,因為向稅務法庭投訴只有90日的限期。
      杜布談及稅局的上訴科時表示:“我們很早已聽到這個個案,並覺得要解決並不困難。”
      他研究了稅局在兩方面(即CPP/EI上訴部門和稅務及慈善上訴科)的決定函件,得出結論。申訴專員發現,哪些資料可以非正式地公開、哪些資料應該根據《知情法》公開,並無一貫準則。
      杜布指出,身為申訴專員,有責捍衛納稅人的權利。他說:“納稅人有權知道完整的、準確的、清晰的、準時的資料。”
      杜布也表示,處理個別納稅人的投訴還不足夠,“洞悉制度內的問題,才是申訴專員最有價值的工作。我們已加強力度去解決問題,冀望能為全國的稅民謀福利。”
      筆者現在等候申訴專員不久將會發表的報告。下月,申訴專員會研究制度內與兒童福利金(Child Tax Benefit)的問題。
      他也有意為免稅儲蓄賬戶撰文,尤其是有關納稅人是否知道在賬戶提款可能會被重罰的細則。
      稅務局長Linda Lizotte-MacPherson在秋天發表新報告後兩天,表示會提出改革建議。這應是申訴專員辦事的成果了,但願他繼續當此大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