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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金融改革法案過關
( 2010-07-23 )



法案三位主要人物杜德(右)、普洛西(中)、法蘭(左)在簽署儀式之後互相祝賀。美聯社

      美國參議院7月15日通過金融改革法案,將使華爾街金融業者所受的規範,出現自1930年代大蕭條時期以來最重大變革。法案將立即呈交至總統奧巴馬桌前,其正式成為法律指日可待。
      參議院當日以60票贊成、39票反對的結果通過這法案。根據該法案,美國金融監管體系將全面重塑,原先金融企業“大而不倒”狀況將得到有效改變,金融機構過度投機行為將得到有效遏制。
      根據法案,美國將成立金融穩定監管委員會,負責監測和處理威脅國家金融穩定的系統性風險。同時,在美聯儲下設立新的消費者金融保護局,對提供各類消費者金融產品及服務的金融機構實施監管。
      法案還要求將之前缺乏監管的場外衍生品市場納入監管範圍,並限制銀行自營交易及高風險的衍生品交易。
      在改革成本方面,美國政府將通過結束7000億美元“不良資產救助計劃”為金融改革提供約110億美元資金,其余資金將通過增加大型商業銀行在聯邦儲蓄保險公司的存款保險費率籌集。 
      美國總統奧巴馬當日對國會通過金融監管法案表示讚賞;他對此表示,政府對華爾街的監管將給予於消費者最強有力的保護,為美國創建一個新的經濟基礎。
      新法案被認為是“大蕭條”以來最嚴厲的金融改革法案,將成為與“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1933年銀行法案》)比肩的又一塊金融監管基石,並為全球金融監管改革樹立新的標尺。
      民主黨是法案的主要推手,共和黨則絕大部分反對,金融業界方面對改革法案一般沒有好感,但其中的保護消費者條款,就獲得不少消費者團體的支持。
      專家認為,銀行金融部門今後面對的風險減少,行業的透明化更為顯著,卻可能會直接造成銀行利潤減少幅度從5%到25%不等,對大型銀行影響尤為明顯。不過。由於法案細則仍待執行官員編寫,金融界說客仍有活動空間。

      金融改革法案摘要
      被泛指為金融改革法案的《達德─法蘭克華爾街改革消費者保護法案》(Dodd-Frank Wall Street Reform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條款摘要:
      評判基礎管理金融服務風險
      賦予聯邦金融管理單位,特別是美儲備新權力:
      * 監督金融體系的安全,採取積極主動措施來降低或阻止此類威脅。
      * 對整體綜合資產等於或超過500億元的銀行控股公司(又稱大型BHC),以及美聯儲監督的非銀行類系統性大型金融公司,實施嚴格控制,從而降低它們對經濟和其他互相連繫的大型公司可能構成的風險。
      * 對陷入財務危機的系統性大型金融公司採取直接控制。

      管理系統性高風險金融機構
      * 成立新的金融穩定監督委員會(FSOC),負責監督系統性金融風險。(第一條)
      * 美聯儲被賦予新的權力,提高管理大型銀行控股公司和非銀行類大型金融機構的審慎規定,其中涵蓋強化資本和清算,以及自擬解決方案等項目。
      * 建立新的程序讓聯邦當局可以依據類似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接管普通銀行的架構,接管銀行控股公司和非銀行大型金融公司。此舉旨在給予聯邦當局面對非儲蓄性金融機構可能發生清算等危機時,擁有迅速行動的權力。

      加強對銀行監督
      * 對大型銀行控股公司制定與迅速矯正行動計劃相等的計劃。(第二條)
      * 控股公司必須遵守的資本規定必須如同儲蓄性金融機構般嚴格,這被稱之為《柯林斯修正案》(Collins amendment),一方面已經發行的信託優先證券(TPS)不受新規定的限制,另一方面在實施新規定五年半後,該證券將不再計入大型控股公司的監管資本。綜合資產額低於150億元的控股公司,不受這條新規定的管轄,不過在發行信託優先證券時,不再計入一級監管資本金額。(第一條)
      * 責成聯邦金融管理當局擬定管理控股公司和儲蓄金融機構的具體資本規定,從而處理對金融系統構成風險的活動,例如高風險領域的大型活動、或資產過度集中等。(第一條)
      * 給予美聯儲核查非銀行性的子公司的更大權力,如房貸子公司,同時給予其他銀行管理單位核查這類子公司和採取行動的機會。(第六條)

      突出消費者保護的重點
      * 雖然消費者金融保護局將需考量金融機構和消費者的潛在利益和成本,以及考量和回應其他聯邦管理單位提出的異議,但金融穩定監督委員會只有在極少數的情況下,才有權不執行該局制定的法規。
      * 消費者金融保護局有遏止不公平、欺騙和濫權行為的大權。
      * 該局有權對資產額高於100億元的儲蓄機構、非銀行房貸業者和該局定義的非銀行消費者金融服務機構,進行監督、查核及執法。
      * 該局將擬撰和公布新的消費者保護法規,但審慎法規單位對資產額等於或低於100億元的儲蓄機構,擁有查核及執法的主要權力。
     

      限制銀行投資和相關活動
      * 伏克爾條例(Volcker Rule)禁止銀行和其子公司從事自營買賣交易,但某些種類的資產和某些類別的交易則例外。依據伏克爾條例,銀行和其子公司在投資或發起對沖基金和私募股權基金,受到嚴厲限制。發起和投資上述基金,受到某些條件的管轄,例如單一基金的最終投資額不得超過3%,合計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其一級資本的3%。若現存基金未合乎伏克爾條例投資和發起,必須將投資回收。(第六條)
      * 獲得聯邦補助的銀行(廣義定義)將需把某些交換行為交給子公司進行。(第七條)
      * 擴大《聯邦儲備法案》第23A節,將諸如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相關信貸風險納入考量,該節並制定更多額外限制。(第六條)
      * 法案對可能導致金融公司控制所有金融公司綜合整體負債超過10%的的購併行為,制定新的限制。

      提高房貸監管
      法案大幅提高銀行和非銀行核發的房貸相關服務的監控,尤其是下述三點:
      * 規定房貸核發商必須以消費者最佳利益行事,確保消費者有能力償還約定的貸款。(第十四條)
      * 強制金融機構揭露更多住宅貸款的條款。(第十四條)
      * 規定房貸證券機構必須保留特定數額的風險(由管理單位制定)。然而合乎新的法規標準的“合格住宅貸款”(qualified residential mortgages),則不受風險保留規定的管轄。(第九條)
      資料來源:美國銀行家協會與德查特律師行報告



金融改革法案對華爾街將有影響。美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