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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從排華法到接納華人
( 2010-04-09 )



Wong Kim Ark。

      1882年初,來自加州的國會議員再次提出《排華法》,規定“暫停”華工入境二十年。中國第二任駐美公使鄭藻如提出抗議,認為它違反了《中美續修條約》的精神,為此,他還面見美國總統阿瑟。阿瑟部分地接受了鄭藻如的抗議理由,並認為長達二十年的禁止將有害于美國與東方的貿易。
      阿瑟否決這個法案,但是他並不反對法案中禁止華人入籍的規定。國會只好把禁止華工入境的時間減少到十年,這次,阿瑟簽署了這個法案。
這就是1882年《排華法》,這個臭名昭的法律結束了華人自由移民美國的時代,開啟了日趨嚴格的排華立法的先河,成為美國移民歷史上可惡的一頁。它不僅禁止了未來十年的華工赴美,而且還剝奪了在美華人的入籍權。

      共和黨議員譴責1882年《排華法》
      一位仍然堅持林肯時代共和黨理想的參議員憤怒地指出:“我譴責這個法律,不僅因為它違反了美國一項古老的政策,不僅因為它侵犯了人的基本權利,而且,更是因為它違背了我們共和黨近期所宣揚的政治原則(指美國內戰和重建時期主張種族平等)。”一位歷史學家則挖苦道:“美國傳教士真難向華人解釋:為什麼華人可以進入白人的天堂,卻進不了白人的國土?”
      然而,天無絕人之路。《排華法》可以剝奪旅美華人的入籍權,卻無法剝奪他們在美所生育子女的公民身份。因為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白底黑字寫:所有美國出生的人都是美國公民。于是,利用憲法條款來獲得公民身份進而移民美國的抗爭開始了。
      1884年,一個生于美國、後被送回的中國華工陸某返回舊金山。由于沒有返回美國所需要的“勞工紙”(已在美國的華工不受《排華法》限制,如果他們要重新進入美國,需要在離開美國前獲得回程證,俗稱勞工紙),他被海關扣留。
      陸某立即向聯邦地區法院上訴,要求法院發出人身保護令。在核實了他的身份之後,法院明確裁決:根據《憲法》第十四修正案,土生華人是美國公民,無論他們的父母是什麼身份。
舊《排華法》未限土生華人
      就這樣,陸某得以與其父母團聚,而對更多的想要來美的華工來說,這無疑是一個積極的信號:土生可以成為來美最便捷的理由。不過,這一判決是加州聯邦地區法院作出的,適用範圍相對受到了限制。
      1888年美國通過了新的排華法(《斯科特法》),竟然出爾反爾,宣布原先發出的勞工紙作廢,致使近兩萬名持勞工紙的華人無法重新入境。他們被逼無奈,只好用土生的理由,迂回加拿大入境。隨以土生身份進入美國的華人越來越多,負責執行《排華法》的政府官員決定把失敗了的案件上訴到最高法院,希望最高法院能夠裁定土生華人不是美國人,《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的規定只針對黑人。
      在具有里程碑意義的1898年《華人身份案》(US v. Wong Kim Ark)中,最高法院以六比二做出明確裁定,儘管其父母不是美國公民,也無法獲得公民身份,但是土生則是公民,與他們的種族背景無關,這是《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明確規定。因為他們是公民,所以《排華法》不能適用于他們。于是,土生,不僅是華人土生,而且其他受排擠的亞裔土生,都可以據此合法地往來于中美,定居于美國。
      根據美國十九世紀最後二十年的三次人口普查,土生華人從一千一百八十三增加到了九千零一十人。如果按華人人口性別比例推算出來的人口自然增長率,一般認為大約有四千六百人左右不是真正的土生,而是通過各種辦法獲得土生公民的華人。對于《排華法》這個惡法來說,華人的所作所為誠如一位美國歷史學家所雲是“正當的欺騙”。(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