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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也要明算帳 財產公證悄展開
( 2009-11-20 )





今年49歲的汪先生和48歲的黎女士打算在年底領結婚證,在這之前,兩人都有過一段婚姻,並且都有子女。面臨再婚,汪先生提議,再婚家庭比較複雜,所以不如辦個婚前財產公證。黎女士和其家人雖然感覺有些彆扭,但為了避免以後出現的麻煩事,還是同意了。
     
    
據《華西都市報》報道,汪先生提出辦公證後,黎女士與家人坐下來談了財產公證的問題,大家都覺得儘管從情感上來說,還是感覺“有點兒彆扭”,但所謂“親兄弟明算帳”,在婚前辦理財產公證,會穩定再婚家庭的關係,避免重組家庭的成員出現財產等方面的爭端,黎女士的兒子就說:“這樣做的確可以避免很多麻煩。”
汪先生與黎女士最終簽訂了《婚前財產約定協議書》,其中約定汪先生在婚前的一套房產歸其個人所有,黎女士不主張任何權利,婚後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約定黎女士婚前自己經營的公司經營收入、債權、債務、經營風險由黎女士承擔等內容。這份協議由雙方簽字,公證處公證,兩人結婚登記後生效。

     特殊婚姻狀態下的行為
    
“截至目前,到公證處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再婚夫妻數量,首次超過了新婚夫妻。”四川成都市公證處的人員稱,中年再婚夫婦成為辦理財產公證業務的“主力軍”。據《新民晚報》報道,所謂婚姻財產公證,實際上有兩個概念,一個是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公證,另一個是婚後夫妻財產約定協定公證。1990年代前,這類公證在中國大陸還是空白,直到改革開放經濟發展才漸漸冒頭,原因很簡單:一則有了財產,以免財產“流失”;二則離婚率上升,怕“城門失火,殃及魚池”,故早作准備;三則法制日益健全,公證處有了這個公證項目。
     上海市盧灣區公證處主任趙金洪根據這些年所接觸的這類公證,得出這樣一個結論:凡是辦這類公證的,都是特殊婚姻狀態下的一種行為。 
     曾經有一對年近花甲的夫婦,他們來咨詢婚前財產公證有關事項。還未等公證員細問,這對老夫妻就忙解釋說,他們是替兒子來咨詢。沒過幾天,這對夫婦把兒子和沒過門的媳婦“押”到公證處,逼兒子辦理財產公證,不在約定協議書上簽字,就不能結婚。原來,兒子的婚房是父母出錢買的,好幾十萬的錢都是牙縫裏省出來的。兒子一結婚,這房子就沒有了父母的份,父母非得要將婚房公證在兒子名下,以防“後患”。

     老人做公證多因子女勸說
     其實,中國人很不習慣婚前財產公證。要不是外力影響所致,恐怕很少會有人去做婚前財產公證。尤其是再婚老年,財產公證與遺囑公證一起辦,多是子女勸說的結果。有一位七十多歲的老官員,老伴去世後,他捨不得老保姆離去。老官員心裏清楚,兒女們有自己的家庭、工作,照顧不到他,老保姆才是真正的依靠。於是,他決定同六十多歲的老保姆結婚。兒女們一聽急了,父親的房子值幾百萬元,同老保姆一結婚,這套房子成了夫妻共同財產不說,如果再立個遺囑,將房子繼承權也給了老保姆,兒女們就清水光當一個銅鈿也拿不到。於是他們對父親說,同意他與老保姆結婚,好有個照料,但婚前必須作財產公證,房子要公證在父親名下,給予老保姆居住權;他們還要父親再做份遺囑公證,言明過世後,老保姆沒有繼承權。做了幾年甚至十多年夫妻,再去公證處辦理財產公證,這種情況要多於婚前財產公證。究其原因,是夫妻雙方或單方出了“花頭”,於是約定協議做財產公證,而多半是財產少的一方為爭取財產提出公證。此外,涉外婚姻的婚前財產公證也偶有所見,也屬於特殊狀態下的婚姻關係。種種婚姻關係中的財產公證,折射出不少社會現象,孰是孰非,難下定論。

     婚後公證 防止生活有變
     目前,辦理婚後財產公證的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將彼此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變為夫妻共有財產,二是將婚後雙方共有財產明確劃分。對婚後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公證的申請者,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夫妻婚姻續存期間發生微妙變化,如一方有外遇、另一方擔心離婚後自己的經濟利益受損;二是以再婚者居多,如再婚後一方財產多或另一方經濟條件差等。
     中國的《婚姻法》明確規定,夫妻雙方婚前財產始終歸各自所有;夫妻可以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在這樣的法律背景下,“財產公證”漸漸為人們所接受。
     懷孕五個月的李女士就希望做財產公證。她表示自己懷孕期間把工作辭了,懷孕後丈夫經常不回家,她很擔心丈夫突然變心:“我與老公婚前都有自己的房產,我想讓他做婚後財產公證,把他婚前的房子歸我所有;假如他以後真的變心了,我和孩子未來的生活還會有些保障。”
     還有一對夫妻結婚二十余年,隨丈夫事業越來越成功,妻子對這段婚姻開始變得沒有信心,總擔心丈夫變心。為打消妻子顧慮,丈夫說服妻子到公證處辦理了財產公證。男方表示:“我們是多年夫妻,我希望通過辦理公證向妻子表明心意,我會與她白頭偕老。”
     陳東(化名)與白冰(化名)是再婚夫妻,白冰獨自經營著一家公司,公司效益也不錯。婚後兩年,他們購置了一套新房產。這套房產本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陳東向白冰提出:“我們去辦份公證吧,這套房產歸你所有。”陳東認為,自己的經濟條件不如妻子,他不想讓白冰認為自己是為了財產與她結婚。
     而剛結婚的劉莉(化名)則堅決反對婚後財產公證,她說:“財產公證是婚姻的絆腳石。我認為,夫妻間是為將來離婚做准備才會辦理財產公證,這種公證讓我對愛情的可信度產生懷疑。”

     家長出錢買房   要求婚前公證 
     做財產公證的部分原因來自於家長,一位母親說,她的孩子結婚後,她出了二十萬元給他們買房子,結果兒子與媳婦感情不好離婚了,房子被媳婦分走了一半,她覺得很不甘心。實際上,這種情況並不少見。
如今房價很高,很多年輕人買房的資金是父母出的。現年29歲的周先生是半年前結的婚,他的父母為他支付了大部分的買房費用,為此,老人提出做個財產公證,以證明所購房屋是男方獨立財產。在父母看來,年輕人從認識到結婚發展速度很快,感情基礎不牢固,常常會因為一件小事而鬧到離婚的地步。面對父母“無理要求”,小倆口也矛盾過,但最終還是答應了。
     “甲、乙雙方准備結婚,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經協商一致,約定如下:位於成都市二環路北一段某樓盤的房屋(現未辦理房產證)是乙方婚前購買的商品房,雙方結婚後,上述房屋仍屬乙方個人所有,甲方對該房產不主張任何權利。”這是一份婚前財產協議書,簽訂人為吳宇、孔華。吳宇生於1978年,而孔華則是“80後”。今年當兩人打算結婚時,孔華的父母告訴女兒,2008年他們就在四川成都二環路為她買了一套八十多平方米的商品房,“雖然房款我們都付清了,但房產證還沒辦下來,要不你們去做個婚前財產公證吧。” 
     “都要一起過日子了,還算得這麼清楚,會不會傷感情啊?”孔華雖然有些擔心,但房子畢竟是父母用血汗錢買的,她還是決定跟未婚夫“攤牌”。“沒想到,他很爽快地就答應了這個要求。”吳宇在成都也有一套房產仍在按揭,但他並未提出對此房產進行公證。“如果他提出來公證,我也願意配合。”孔華認為,與其婚後因財產分割鬧得反目成仇,不如在婚前就把隱患消除掉。
     生於1984年的徐麗和未婚夫劉剛也辦理了婚前財產公證,徐、劉二人約定,“婚後各自名下的存款、房產、股票及繼承取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人中,98%的人只約定房產之類的大宗不動產,像這種將婚後的債權、債務都約定得涇渭分明的夫婦,還是很少見。

     投資盈利男方獨享   女方不滿險致離婚
     上海市公證處的消息說,在這兩三年的“結婚大潮”中,前往公證處做婚後財產公證的夫妻正以每年將近100%的速度在增加,這也從另一個角度顯示了婚姻關係的日趨複雜和多變。有的夫妻在股市投資盈利後,因男方將錢用在自己父母身上,所以引起女方不滿,險些離婚。
     結婚三年的袁先生和董小姐生活一直比較平靜,但逢股市牛市,熱衷於投資的袁先生拿出自己的私房錢投入股市,沒想到有近十萬元的盈利。之後,袁先生按自己的想法為父母及親戚好友購買禮物。當董小姐得知此事之後,認為袁先生的做法未經自己同意,擅自處理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對此爭論不休,差點鬧起了離婚。為了避免類似情況再次發生,袁先生和董小姐來到公證處,對他們的婚後財產做了公證。
     有專家說,有些夫妻基於婚姻關係,會產生“共有財產”觀念。為防止雙方對“意外之財”的支配產生爭議,有夫妻想到通過婚後財產公證的方式進行事先約定,為雙方提供權利保障。



有些夫妻會因一些小事鬧離婚,導致離婚率居高不下。

老人在給兒女們買完房子後,總會提醒自己的孩子去做公證,畢竟這些錢是從老人的牙縫裏省出來的。新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