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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貪腐的歷史關頭
( 2009-09-25 )



今年8月份,重慶市司法局局長文強因嚴重違紀被“雙規”。圖為文強“落馬”前在一次會議上發言。

      中共十七屆四中全會公報,依然充滿了新舊黨八股的官話、套話、廢話。洋洋五千言面面俱到,不邊際。雖然原則、概念一大堆,但中共到底要怎麼幹,還是得勞神眾草民自己去猜。
      例如,對習近平“准王儲”是否出任軍委副主席,正式登上“儲君”大位,全會沒有透露半點風聲。看來人事安排的運作,還是難脫幕後角力、密室政治那一套。希望看到黨內民主化進步的人,大失所望了。
      大陸同胞引頸期盼的“陽光法案”,即官員財產申報法例,在全會公報中也語焉不詳。僅在十七屆中紀委第四次全會公報中,強調要把“住房、投資、配偶子女從業等情況”,列為領導幹部應當報告的“個人重大事項”;加強管理“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外、境外”的公職人員;“抓緊制定一批反腐倡廉法規制度,提高反腐倡廉制度化、法制化水平”。
      中共高層既然對群眾最痛恨的貪瀆形式知之甚詳,說明他們并非耳目閉塞。但問題是,他們是否瞭解人民群眾對反貪腐的期望有多高。從這兩個公報看不出中共反貪腐的急迫感。他們比民意的期待不止慢半拍,而是慢了好幾拍。
      薄熙來在重慶對貪腐官員和黑社會大佬開刀,立即博得大陸民眾一片喝彩。不少對太子党反感的人雖然對其動機不無疑問,但在肅貪打黑這一點上支援薄熙來。這說明官員貪污腐敗,已經成為中國人民最痛恨的嚴重社會問題。胡錦濤四年前上臺伊始,提出“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現在民情強烈要求反貪腐,北京領導層再不采取重慶式的果斷手段,中共真的有亡党之虞了。
      北京當局雖然早在1997年修訂《刑法》時,增加了“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但配套的“陽光法案”——官員財產申報法例卻一直難產,因此上述立法形同虛設。香港特區和國外的經驗早已證明,不制定“陽光法案”,讓各級官員直接接受社會大眾的監督,只靠黨內道德說教、黨員個人自律,是無法約束官員貪污腐化的。
      一個“陽光法案”之所以延宕十多年不能出臺,其中有口難言之處,無非是觸到了貪官污吏無法見光的貓膩,以及“小金庫”等集體“創收”之類灰色既得利益。在香港和外國成效顯著的“陽光法案”,同樣也是中國貪官的克星。胡溫如果動用這種“殺手”肅貪,一定比什麼公報、決議管用百倍。
      例如,一條簡單的“支出與收入不符罪”舉報,就可以讓貪官污吏現形。社會大眾只要知道某官員的工資水平和資產狀況,很容易從其生活水平判斷出是否有可疑收入。至于那些妻子兒女移居海外,錢財也悄悄轉移到海外的“裸官”,除了須解釋忠誠問題外,更難逃支出與收入不符之嫌。
      從兩個公報的字裏行間,看得出中共領導層知道問題的嚴重性,也有肅貪的願望。重慶官員和黑社會沆瀣一氣程度之深,說明中國局部地區已經出現黑社會操控一方的“西西里黑手黨式”危機。因此,北京必須儘快制定“陽光法案”,確立“財產來源不明罪”、“支出與收入不符罪”;成立只向各級人大負責的“廉政公署”式反貪腐執法機構。只要黨政官員“支出與收入不符”,而又無法交代多余金錢、財產來源,便觸犯刑律,予以起訴。只有這樣,中共才能避免貪腐亡黨,爭取走上轉型為社會民主主義政黨的康莊大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