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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貪腐案啟示錄
( 2009-09-18 )



挺扁民眾9月11日出現在法院附近,警方則出動大批警力維持秩序。路透社

      臺灣前“總統”陳水扁家族貪腐案一審落幕。如之前各界預料,陳水扁、其妻吳淑珍均被判終身監禁,科巨額罰金。其子、媳、女、婿等,全部涉入貪瀆罪案,無一幸免。
      雖說還要經二審、三審,才能最後給陳水扁等定罪,但鐵證如山,他恐怕很難有機會全身而退。阿扁從冠冕堂皇的“總統”,變成不知廉恥的竊國大盜,對當代和後世有哪些啟示呢?
      首先,此案再次說明,人性的善與惡,往往只有一線之隔;奉公守法和物欲橫流,常常僅在一念之間。掌權的政治人物必須潔身自愛,時時不忘自省、自律,格外慎用人民委托的權力。否則,即使像陳水扁這種出身貧苦,奮鬥成才的精英人物,一旦大權在握,照樣難逃19世紀英國著名歷史學家阿克頓勛爵“權力導致腐敗,絕對權力絕對導致腐敗”的鐵律,墮入貪污腐化的犯罪深淵。
      因此從政者對自己的道德操守要求,應當高于社會一般水平。只有先嚴于律己,之後才能嚴格律人。尤其總統、主席、總理、部長、司令等位高權重的人,更應成為人民和屬下敬畏法律、遵紀守法的楷模。但人格有高尚、卑劣之分,自律性有強、弱之別。依靠從政者的個人品德,無法保證廉政。
      因此,陳水扁貪腐案的第二條啟示,就是“制度比人重要”。陳水扁家族和其他貪官污吏的圈錢故事,無不反復證明,這一條的確是人類社會進步的經驗之談,民主政治成長發展的金科玉律。只有好的制度,才足以保證“良幣驅逐劣幣”,貪官污吏難以當道,或僥幸“當道”也容易被趕下臺,甚至鋃鐺入獄。
      在反貪腐的制度建設方面,香港早在1974年設立著名反貪污機構——廉政公署,制定“財產來源不明罪”,有效遏制了公私機構的貪污。香港成為亞洲和國際上最廉潔的地區之一。2008年,連特區行政長官也納入了“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監察範圍,使反腐法律更加完善。
      臺灣早在1993年開始實施“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即所謂“陽光法案”。今年4月又增訂了“貪污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終于使2000年以來,一直難以成案的“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有了法律依據。陳水扁案的調查、判決說明,臺灣的反貪污腐敗,正逐步走上法制軌道。
      反觀大中華地區的主體——中國大陸,雖然1997年修訂《刑法》時,增加了“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但由于配套的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即民間盼望多年的“陽光法案”,一直受到既得利益官僚集團的抵制,因此使上述立法形同虛設。
      中共十七大後2008年、2009年短短兩年間,栽倒在貪腐泥淖的副部級以上高幹,先後有陝西省政協副主席龐家鈺、最高法院副院長黃松有、廣東政協主席陳紹基、浙江省委常委、紀檢書記王華元、深圳市長許宗衡、中共天津市委常委皮黔生等6人。黨政官員貪污腐化,猶如侵蝕國家肌體的毒瘤,人民無不切齒痛恨。中國一些地方當局因此威信蕩然,成了眾矢之的。
      北京當局顯然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中共決定在60周年國慶前夕召開十七屆四中全會,三項議題之一,就是討論如何建立官員財產申報制度。胡、溫體制如果想營造真正和諧、穩定的局面,必須順應民意,放棄部分特權和既得利益,把個人財產攤在陽光下讓人民檢驗。只有這樣,才能有效揭發、打擊陳水扁式的高官巨貪,挽回人民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