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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是怎樣產生的?
( 2009-09-04 )



      原住中國遼寧省撫順市的錢女士,去年5月回國探親,逗留期間去當地銀行取款,銀行的營業員居然把錢女士欲取的3000元人民幣誤看成30000元支付給了她。錢女士見狀樂不可支,飛也似地回到家裏享受起數錢的愉快,這時,她全然忘記這裏曾經是雷鋒同志生活和工作過的地方,當年偉大的雷鋒精神就是從這座城市傳揚出去的。第二天上午,正當她盤算怎樣消費這“外快”的時候,銀行的法律顧問來了電話,要求她把昨天錯得的二萬七千元人民幣還給銀行。錢女士先是抵賴,在抵賴不過的情況下,竟也厚顏試探地問:我不還又怎麼樣?律師告訴她:從現在起,銀行是你的債權人,我們可以要求法院強制你返還這筆債務。她聽後一陣錯愕,問道:我沒借沒騙,怎麼成了你們的債務人了呢?律師回答道:“是的,因你‘不當得利’,所以成了銀行的債務人。‘有債不還,訴訟相伴’,還與不還,你做個選擇吧!”
      其實,從生活的角度來說,錢女士對“債”的理解是不錯的:債,就是借貸關係。但法律的概念遠不止此,而且世界各國的規定大致相同。在中國《民法通則》第84條裏,“債”的含義是這樣表述的:“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
      根據這個定義,當我們談到“債”的時候,就應該同時想到:債權、債務、債權人、債務人。“債”是這些含義的合稱。《民法通則》的這一條款是中國“債法”的綱領性條款,根據這一條款自身和延伸的規定,“債”的產生,在中國主要有如下四種情形:
      一、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為了實現一定的經濟目的,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礎上設立、變更、終止債權債務關係的協定。基於合同產生的債的關係,是合同之債,也是債產生的最常見原因。生活中的民間借貸,個人之間、法人之間因合約建立的權利義務關係,都屬此類。
      二、侵權行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法律規定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侵權行為發生後,侵權人有義務賠償受害人的損失,受害人有權請求侵權人予以賠償,雙方形成的這種債的關係,被稱作“侵權賠償之債”。
      三、無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即為他人管理事務或提供服務的人)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而為“本人”(即法律上所稱“被他人管理事務的人”)管理事務,由此而產生的必要的費用,要由“本人”來承擔。這樣,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間就形成了債的關係即無因管理之債。如你在馬路上領回了一條名貴的迷路之犬並在家精心照顧,幾個月後,狗的原主人找到了你並想要回它;這時,你們就形成了“債”的關係並受到法律的保護和約束,即你對狗主人有飼養費用的返還請求權,而“本人”要依法承擔相應的“債”務。
      四、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致使他人受到損失而自己取得利益。該利益的取得由於沒有合法根據,應返還給受害人,從而形成以不當得利返還為內容的債的關係。這種“債”的關係是由《民法通則》第92條規定的,根據這一規定,社會道德所提倡的“拾金不昧”精神,同時也是一種強制性的法律要求。當你意外撿到錢財時,你即與它的所有者形成了法律上“債”的關係。可能你會問:當返還不當得利時,可以得到報酬嗎?中國的法律未作回答。然而,如果要脅強索、拒不返還,那就構成故意佔有並將受到制裁的不法行為了。
      當本案中的錢女士後來知道法律規定時,後悔一時糊塗並更為自己身為加國居民感到羞愧。她告訴我:實際上,她的內心也希望中國社會日漸遠去的雷鋒精神什麼時候再能回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