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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子”的法律分類
( 2009-08-28 )



民事欺詐與刑事欺詐看起來很相似,需要當事人擦亮眼睛,不被假象蒙蔽。

      2008年4月,具有大學文化水平的中國河南省趙姓男子,不知受到了什麼啟發,突然想起要冒充加拿大人進行詐騙。一個月之後,他竟然發現加拿大身份還挺管用的,因為當他在一家酒吧認識了張麗小姐並告訴她說,“我是加拿大籍商人”,對方很快想入非非並隨即落入他的“溫柔陷阱”,心甘情願地成了他的女朋友。經常約會廝守,張麗感到愛情真甜蜜。
      然而俗話說得好:“愛情會使人變成瞎子”。當有一天趙姓男子面帶愧色地向張麗求助:自己在河南開的煤礦急需一筆預付款,望“心愛的她”能夠幫忙,張麗聽後毫不猶豫地“借”給他53萬元人民幣。
      不久,該男子銷聲匿跡,張麗才知受騙而報案,趙某很快被公安機關抓獲。檢察機關指控他犯了刑事詐騙罪,而趙某辯稱:向“女朋友”借錢怎麼能說是詐騙呢?稱自己銷聲匿跡一段時間,是因為住進醫院並關了手機,引起了張麗的“誤會”;至於冒充加拿大籍,只是為了提高建立“愛情”的效率。趙某的律師也認為:趙某與他的女朋友張麗是民事借貸關係,行為最多是民事欺詐而非刑事詐騙。
      律師深知,進行這兩類不同性質欺詐的騙子,所須承擔的法律責任不一樣。民事欺詐可以形成民事法律關係,雖然這種民事法律關係可能是無效的。
      譬如你去買一輛新車並交了預付款,第二天取車時車行銷售員卻給你一輛貌似新車的舊車。當你發現展開訴訟,法官至多認為你們的買賣合同無效,並對車行施以一定的民事懲罰,騙子的行為在這裏並不構成犯罪,並不會被判坐牢。
      刑事欺詐則是以騙取財物為目的,故意捏造虛假事實或隱瞞事實真相,使他人陷入錯覺而自願交付財物的犯罪行為。譬如你交了買新車的預付款後,第二天發現車行的銷售員捲款逃掉,並且該車行也根本沒有你要買的車款,那時欺騙方就構成了刑事欺詐罪,相應的刑事責任就是蹲監獄了。
      本文案例中的趙某在虛構加拿大身份的情況下,如果既沒有真的在河南開煤礦,又揮霍了借款,那他向“女朋友”張麗“借錢”,就也許構成刑事詐騙罪。在中國,詐騙罪是“數額罪”,即行騙人是否構成犯罪、罪重罪輕,主要是由所詐騙的金錢數額決定的。根據1996年12月16日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00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於詐騙數額特別巨大。詐騙罪的刑幅輕至管制、拘役,重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
      民事欺詐與刑事欺詐有時看起來很相似。在中國的司法審判活動中,一般認為兩者區分的主要標準是:行騙人有無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有,則為刑事詐騙;無,則為民事欺詐。
      然而,由於目的是藏於內心世界的東西,加之行騙人很少不加偽裝地赤裸裸行騙,所以對兩者的區分難度較高,一般要通過司法程序,對一系列的客觀事實加以推定方可鑒別。
      要避免成為“騙子”的受害人,最佳辦法也許是增強自身的防範意識並力爭做到:一、“親兄弟,明立約”。欺詐常常發生與熟人朋友之間,那時戒備心理較差,為防以後的不快,應該有個書面約定。二、不要輕信“免費的午餐”,不要爭搶“天上掉下的餡餅”,不要成為“有縫的雞蛋”。三、對所要簽的合同有任何疑慮,一定要聽聽專業人士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