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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管多寬?
( 2009-08-21 )



中國的法律,有時對于中國公民在境外的犯罪行為無管轄能力。

      前不久有溫哥華居民訴稱:去年,他們委託坐落本拿比市鐵道鎮附近的一家移民公司的“資深移民顧問”辦理國內親友赴加勞工簽證。該“顧問”很“正規”地與他們簽訂了代理協議書,他們也按合約先後向該“顧問”交了約十萬加元的預付款。然而,數月後事情未果,他們前去該移民公司理論,發現人去樓空。經多方追查,他們相信該“顧問”已回中國避風。於是他們問:假定該“顧問”未入加籍而人在中國,那裏的法律管得了這位卷款而歸的“顧問”嗎?
      這是一個關於中國司法管轄權的範圍問題。司法管轄權(即對訴訟進行聆訊和審判的權力)是一國主權,它通常是該國的立法機構通過制定法律予以確立的。 在中國,這種司法管轄權主要是通過《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通則》和《民事訴訟法》等法律加以規定的。

      一、中國刑事法律的司法管轄權
      中國法律規定了“四權”原則,即:(1)“屬地管轄權”,即:凡在中國領域之內犯罪,無論其國籍如何,只要犯罪行為或者犯罪結果有一項是發生在中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國犯罪,中國刑法對其即具司法管轄權。這裏所講的“領域”包括中國的領土、領海、領空以及“領域”的延伸地:在域外的中國船舶、航空器、使領館。(2)“屬人管轄權”,是指:凡具中國國籍,無論其在地球何處犯罪,中國刑法對其即有司法管轄權。但在國外犯刑法規定之罪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3)“普遍管轄權”,即中國對國際社會上一切犯罪都有司法管轄權,它通常是通過締結或參與國際條約來行使這樣的管轄權的。(4)“保護管轄權”,即外國人在中國領域外對中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中國刑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就可適用該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在國際上,保護管轄權廣泛含義是指:一個國家基於某項活動對本國的利益產生了或即將產生重大影響這一事實所行使的管轄權。這種管轄權不考慮行為人的國籍,也不考慮行為人的所在地或行為的發生地,而僅以行為的效果是否及于本國作為考慮的因素。由於這種管轄權將“手”伸到了國外,有人譏之為“長臂管轄”(long-arm jurisdiction)。實際操作上,這種管轄權常會引起國家間法律衝突,若無國家實力作後盾,它通常是無法實現的。
     

      二、中國民事法律的司法管轄權
      中國主要奉行是“屬地管轄權”原則,它是通過《民法通則》第八條加以規定的,即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法關於公民的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外國人、無國籍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這一管轄權主要是以地域管轄、級別管轄和協定管轄等方法加以具體落實的。其中協定管轄是指: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以協定的方式,在不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前提下,約定在幾方當事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標的物所在地的範圍內,選擇解決他們之間糾紛的一審民事案件管轄法院。
      根據以上關於中國刑事和民事司法管轄權的大致規定,由於本文案例中的“移民顧問”與當事人所簽定的合同中都約定:案件糾紛交由卑詩省法院審理,所以假定雙方所簽合同是有效的,中國的民事法律對該案及其當事人是不能行使司法管轄權的。
      至於假定作為中國公民的該“顧問”發生在加拿大的行為,是否構成中國刑法所規定的三年以上 有期徒刑之罪,更是一個複雜的司法認定問題。該案應該能提醒人們:對於那些在加拿大實施了輕微的或故設謎局的違約犯法行為之後而逃亡中國的妄為者來說,如果他們不懼人咒雷轟,中國法律還真的一時拿不住他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