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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們的法律關係是怎樣形成的?
( 2009-08-14 )



中國的法律,也是建立在自己特有的政治、經濟、社會傳統等因素之上。

      上一期講到我與溫哥華西區的“儒商”Victor的談話,當時,我向他初步介紹了中國法律的階位、司法解釋等問題。在本應結束談話的時候,Victor又興致勃勃地要我最後再談一下:在中國,人們之間的法律關係一般是怎樣形成的?
      這可是個非常複雜抽象的法理性的問題,三言兩語怎麼說得清?但我還是為在加拿大遇到這樣一位對中國法律感興趣的“門外漢”朋友感到吃驚和高興,於是,我盡力以最簡單語言對他的問題作出如下的解釋:
      第一、社會是法律之母。這是在瞭解中國法律之先切切要記住的最基本命題,離開了對中國社會的瞭解而去看中國的法律條文,定將誤入歧途,困惑自擾。中國的法律與西方國家一樣,建立在自己特有的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傳統等因素之上,因此它在立法、司法、普羅大眾對法律的理解等方面,與西方國家有很大的不同。
      如果以西方國家的概念,習慣去套看中國的法律,必將導致批評、埋怨、茫然和不適。中國人看西方的法律,在本質上又何嘗不是如此呢?隨便判斷孰優孰劣只能是主觀陶醉。社會變,法律自然會變。如果你有興趣讀讀西方法學鼻祖孟德斯鳩的名著《論法的精神》,你就會發現,即使像他這樣近乎先知的、為包括美國在內的西方國家政治與法律制度奠定法學基礎的法律預言家,後人都不能把他的想法植入孫中山以後的中國法律制度。可見,法律與法律思想是以社會制度作為存在土壤的。
      第二、所謂人們之間的法律關係通常是指:人們因法律規範的存在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如今的中國已經與西方相似,法律像天網一樣已經大致覆蓋到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所以人們之間存在普遍的法律關係。
      例如駕車時紅燈停綠燈行的規定,就在駕駛者之間和駕駛者與政府之間建立法律關係。由於這種意義上的法律關係太普遍了,以至於對去中國經商的外國人而言,瞭解這種法律關係沒多大實際意義。我想,你所說的法律關係,應該是指人們之間的民事法律關係。
      第三、民事法律關係是指人們之間因民事法律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與此相關的法律包括《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公司法》、《民事訴訟法》等第一階位和許多第二、第三階位的法規及其解釋。與生意相關的這些法律和解釋,是參與者必須知道的。
      把你與別人依據這些法律而建立起法律關係的中間介體,統稱“法律事實”,這是法官斷案時最關心的部分。“法律事實”又可分為“法律事件”(不以當事人的意志而引起法律關係的事實,如天災人禍、生老病死等)和“法律行為”。在中國,以人們意志為主導的法律行為,是形成人們之間法律關係的最常見原因。
      第四、根據中國《民法通則》第54條的說法: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同時,該法第55條對有效的法律行為作了如此經典般的表述: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這是中國民事法律的精髓條文之一,許多其他條文都是由此派生而來,因此它值得你反復咀嚼和運用。
      以上的談論,Victor似乎聽得津津有味,不時還做些記錄,這使我感到略有欣慰。一個外國人去中國經商,如此在乎中國的法律規定,這足以使我相信他在中國的事業將像他的名字一樣:勝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