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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好 後患少
( 2009-07-10 )



合同既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

  所謂合同是指:人們(自然人、法人等)相互之間為了實現某種經濟目的而設立、變更、終止財產關係的協定。這種協定既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如商店買東西、餐館吃飯等)。
      由於協定是當事人的意思反映,所以對於較為複雜的意思,在“人心不古,信用存疑”的社會裏,就要用文字形式固定和記錄下來,這就形成我們平時所說的合同(即書面合同)。
  據不完全統計,中國每年訂立的合同書約40億份,因合同糾紛而訴至法院的案件超過300萬。儘管產生數量如此龐大的合同糾紛,原因多種多樣,但協定的撰寫者在事情之初未能按照法律要求去製作,卻是主因之一。因此,為免日後因合同內容本身可能帶來的麻煩,瞭解規範合同的要求,對許多人來說是十分必要的。
  中國《合同法》第12條,對規範合同的條款作了如下提示性的規定,這些規定以主要條款和普通條款並舉的形式,引導和幫助人們製作一份在框架上完整的合同: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當事人是合同中權利和義務的主體,是法律活動的參與者,所以必須要有根有據地確定對方的這一資訊。
  (二)標的。是指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指向的物件,如合同中所指的貨物、金錢、票據、商標、專利、運輸、保管、代理、工程、服務等。標的是一切合同的必備條款,沒有它,合同就不能成立。因此對標的描述務必清楚明白、準確無誤。
  (三)數量。當事人應選擇使用共同接受的計量單位、計量方法和計量工具。數量要有精確度,但允許有一定的尾差、磅差、超欠幅度、自然耗損率等。
  (四)質量。這一條款的重要性毋庸贅言,許多合同糾紛由此而起。當事人可以約定質量標準,檢驗的方法、質量責任的期限和條件、對質量提出異議的條件與期限等。如果國家有強制性質量標準規定的,必須按照規定的標準執行。
  (五)價款或者報酬。是指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所付代價的貨幣支付。如在買賣合同的貨款、租賃合同的租金、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向貸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勞務服務合同中支付的貨幣。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履行期限是指合同中規定的當事人履行自己的義務如交付標的物、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勞務、完成工作的時間界限。履行地點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和對方當事人接受履行的地點。如買賣合同中,買方提貨的,在提貨地履行;賣方送貨的,在買方收貨地履行。履行方式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的具體做法。如買賣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承攬合同中交付工作成果等。
  (七)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違約責任是促使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使對方免受或少受損失的法律措施,也是保證合同履行的主要條款。
  (八)解決爭議方法。是指合同爭議的解決途徑,以及發生爭議時的解釋和法律適用等。
  合同中除了一般要具備以上結構以保證完整以外,還應該用詞明確具體、內容前後一致。經驗表明,製作完備的規範合同,有助防止因內容本身的缺陷而引起的法律糾紛。
  當然,如果不幸碰到不法之徒,假借訂立合同之名實現邪惡目的,這時,你對合同的態度再認真也枉然。不過,如果你因此遭到損失,可以根據中國《合同法》第42條規定,追究相對人的“締約過失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