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字體:

財產保全:訴訟成功的武器
( 2009-07-03 )



法律規定財產保全要提交相關擔保,同時要支付相關的保全費用。

      在中國法律裏,財產保全又稱訴訟保全,是指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未判之前,對於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根據當事人申請,或者必要時依職權而採取的限制當事人對其財物進行處分的強制措施。
      財產保全制度的目的,是讓當事人主動維護合法權益,保證法院得以執行生效的判決。如果對這一法律規定使用得當,可以在訴訟一開始時就堵住被告後路,以獲官司的全勝。如果不善用的話,可能導致原本有理的官司敗訴,或者勝訴也得不到實利。
      去年,家住卑詩楓樹嶺的王小姐回中國後,與李小姐簽訂一個《房地產買賣合同》,約定把李小姐名下某物業以90萬元人民幣價格轉讓給王小姐,王小姐在按照合同支付定金,交完首期,然後就對該物業進行了簡單裝修,並開始使用該物業。但李小姐突然改變主意,拒絕把該物業過戶給王小姐,雙方因此發生爭議。
      王小姐把李小姐告到法院,要求強制履行雙方所簽房地產買賣合同。但在訴訟過程中,王小姐並沒提出財產保全,因為財產保全要提交相關擔保,同時要支付相關的保全費用,王小姐捨不得再為官司花錢。同時王小姐認為李小姐不會在短期內出售該物業給別人。但實際上李小姐這麼做了,她在訴訟過程中把她的物業轉讓給第三者。判決結果,王小姐訴訟目的未達、敗訴。
      法院認為:認定雙方所簽《房地產買賣合同》合法有效,但因李小姐已把該物業轉給了善意第三人,因此合同沒有繼續履行下去的可能,所以王小姐只得到少量的違約賠償。
      如果王小姐聽從律師勸告,在訴訟過程中提出“訴訟保全”並得到法院認可,李小姐就會因產權凍結而無法把她的物業轉讓給任何第三人,因而訴訟的結果將完全不同。
      根據中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申請訴訟保全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 案件必須是給付之訴,即請求法院判令對方履行一定的行為,例如還債等。另外兩種民事訴訟,即確認之訴和變更之訴,不可申請訴訟保全。
  2.案件存在將來法院作出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客觀可能性。比如當事人可能擅自把爭議的標的物轉移、隱匿、毀損、出賣等,或爭議的財產不易保存,須要變賣後保存價款。
      3.訴訟保全必須是在法院一審或二審開始受理後、作出判決前提出。如果法院的判決已經生效,當事人只能申請強制執行。
      4.當事人須主動提出申請,法院依法可以但一般不會成為案件財產保全的發動者。
  5.法院一般會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其數額與保全物價值相等,目的是防止可能會給被申請人造成經濟損失,以平等地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如果申請人不提供擔保,法院可以駁回申請。
  以上五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法院才會採取財產保全措施。財產保全的裁定書概以書面形式作出。一旦作出裁定,法院會立即執行。
      如果覺得對方狡詐、可疑、隨時有可能轉移財物,你也可以在訴訟之前提出財產保全。但法律規定訴前保全必須在緊急情況下才可申請,即申請人來不及起訴但必須立即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否則將會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使得申請人的財產權利將來難以實現或不能實現。訴前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以防濫用並示公平對待雙方。
      法院一旦裁定同意並且採取了保全措施,申請人在15天之內必須提起訴訟,否則法院會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