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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怎樣才有效?
( 2009-06-18 )



有了遺產糾紛時,咨詢律師不失為一個好的選擇。

      現在有些富起來的中國人,常常有北方小品演員趙本山劇中的“痛苦”:人要走了,錢還沒用完。由於存在“死不帶走”的自然規律,沒用完的錢財,要麼任由法律處置,免受生前“決定的煩惱”;要麼根據你的自由意志,立個遺囑,讓你的“良心得到延續”。
      如果選擇後者,就必須對中國法律關於遺囑的規定有個基本瞭解。根據中國的《繼承法》,一個人生前合法財產和與財產相關聯的權益,死後就稱作“遺產”。《繼承法》對遺產的繼承規定了兩種方式:一是以婚姻、血緣關係為基礎的法定繼承;二是以被繼承人意志表述為主的遺囑方式繼承。以遺囑方式進行的繼承,又可分為遺囑繼承(即遺囑人指定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繼承其遺產)和遺贈(即遺贈人指定法定繼承人之外的人繼承其遺產)。
      與法定繼承以客觀的人身關係為前提而顯得較為簡單而不同,以立遺囑的方式進行繼承遺產的,常常夾雜許多人性因素,使得這種繼承呈現出複雜性,以“遺囑”而起的著名糾紛案件已不在少數。
      針對這種複雜性,中國與許多國家和地區一樣,《繼承法》對立遺囑的方式和遺囑的有效性作了較為明確規定。不符合這些規定的遺囑,通常是無效的,因而不能成為財產繼承的依據。
      2008年5月,家住多倫多的吳女士驚聞母親在南京因心肌梗塞猝死,傷心欲絕。在這之前,吳媽媽來加國探親與吳女士一起居住半年多,身體似乎也沒有大礙。吳女士早年喪父,儘管有個妹妹,但照顧母親的主要還是她,因此母女倆感情很深。
      吳女士奔喪趕到南京,與妹妹一起辦理母親喪事。事畢,姐妹倆開始清點母親的遺產,不料此時妹妹拿出了一份母親的遺囑,大致內容是:因妹妹一家生活較為拮据,願把價值800多萬元遺產的三分之二分與妹妹。遺囑由妹夫代筆,遺書上有吳媽媽簽字,還請了一位鄰居作見證人。
      吳女士見了大驚失色,因為她的生活也不富裕,很難相信這是母親的真實意思。於是吳女士當場表示,母親的遺產分割要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拿“遺囑”的複印件,吳女士付費去咨詢了律師,問母親的“遺囑”是否有效、能否分得母親一半財產?
      律師見了她,對她的問題作出如下的解釋和回答:
      根據中國的《繼承法》規定,立遺囑有五種方式,分別是: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其中公證遺囑因製作過程完整而最為有效。後三種遺囑需要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見證人,但繼承人、受贈人以及與繼承人和受贈人的有利害關係的人,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這個形式是法定的,不符合這個形式要件,一般而言,遺囑是缺乏法律效力的。
      根據吳女士所述,妹妹所出示的“遺囑”顯然無效,因為妹妹和妹夫都是被法律排斥在外的見證人。律師還告訴吳女士,遺囑是遺囑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因此倘若存在任何影響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的因素,所立遺囑也就無效。比如:神智不清楚、智力不健全的人所立的遺囑;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偽造的遺囑;被篡改的遺囑等,就不能成為繼承的法律依據。
      同時,只要是出於遺囑人的真實意思,所立遺囑還可以根據法律規定的方式進行變更和撤消。
      經律師解說後,吳女士覺得勝券在握,決定向法院起訴。因為這份“遺囑”的無效性十分明顯,所以案件未經審判,雙方就在調解程式中解決了糾紛。姐妹倆終同意以法定繼承方式繼承母親的遺產,兩人各得一半。至於吳媽為什么會立這樣的“遺囑”?吳女士至今依然疑竇重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