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字體:

為人父母的責任
( 2009-05-08 )





      卑詩省有一條保障兒童安全的法例,叫作《兒童、家庭及社區服務法》(Child,Family and Community Service Act) ,為人父母的成年人有責任對子女的安全負責。父母或監護人有責任照顧子女或受監護兒童身心的需要,直至他們年滿19歲為止;所提供的照顧,包括確保子女每日得溫飽,給予居住地方和照顧他們的健康,同時也需要照顧及支持子女情緒上的需要,使他們安全地成長。
      該法例同時規定兒童享有不遭受虐待和疏忽照顧的權利。換句話說,父母虐待子女或對他們疏忽照顧,就是犯法。 也就是說父母必須保護子女,使他們不致遭受到身體和情緒上的虐待、性虐待及性利用,以及被疏忽照顧。  

      什麼是虐待?
      虐待分為四種:1) 情緒虐待、2)身體虐待、3)性虐待、4)性利用。
      1) 當父母的行為對子女造成情緒上的傷害時,就屬於情緒虐待。父母不給子女正常的疼愛與關懷,或經常責備或威嚇,令子女感到自己一無是處或惶恐不安。
      2) 大力推搖子女、拳打腳踢、擠撞、毆打或拋摔等均屬身體虐待;故意用火燒灼、以物件擊打、緊握咽喉,或將子女按入水中,以殘酷方式處罰子女,例如長時間關在房內,不准進食與喝水,也屬於身體虐待。
      3) 父母(或其他人)對子女作出性觸摸,與他們進行性行為,或威嚇與他們進行性行為,為了滿足自己的性慾,故意容許子女觀看別人進行性行為,又或是容許子女觀看色情產物與影碟,均屬性虐待。
      4) 父母(或其他人士)利用年幼子女當娼妓或製作色情物品,例如性照片或色情電影,或容讓子女從事其他性活動,均屬此類。
      
      什麼是疏忽照顧?

      疏忽照顧是當父母或監護人未有就子女或受監護兒童的安全與健康,給予物質或其他方面的照料時,就屬於疏忽照顧。
      兒童需要足夠的食物,因應天氣適量的衣、安全的居所、健康上的照顧,父母的疼愛和免遭危險的保護。
      兒童得不到足夠的食物, 沒有穿上足夠禦寒或抵抗惡劣天氣的衣物,被交托給一名判斷力受到毒品或酒精影響的保姆看管,得不到所需的照顧及在未能照顧自己的情況下被單獨留在家中、在街上,或鎖在車內;這些全都屬於疏忽照顧。

      資料來源:The People's Law School (法律教育學會)
      網址: www.publiclegaled.bc.ca
      華人警訊網址:www.ChineseCPC.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