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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政壇明星于幼軍落馬
( 2008-10-16 )



于幼軍時任深圳市長時其弟公司獲得重大工程,有瓜田李下之嫌,而被留黨察看兩年處分。

被譽為中國政壇“明星”的于幼軍十七屆三中全會三中全會上審議並通過了《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於幼軍同志問題的審查報告》,決定撤銷於幼軍中央委員會委員職務,確認中央政治局9月5日作出的給予其留黨察看兩年處分。由王新憲被遞補為中央委員。

  現年55歲的於幼軍在半年多前,政治仕途還被人看好呢!一度被坊間傳為“接替文化部部長的人選”。
於幼軍案幾經反復
  有消息透露,於幼軍案幾經反復,早在他於深圳任職期間,就遭人具名舉報,利用職權影響力,在市政府招標工程中令其親友所屬香港公司中標而獲取巨額利潤,嚴重違反了黨紀、政紀。有關舉報一直如影隨形,從深圳到湖南、山西,一直告到北京。今年“兩會”期間雖然鬧得沸沸揚揚,但中紀委調查小組對其初步審查並未發現問題。不料於幼軍在今年清明節回廣州掃墓期間,就是奧運會之前,調查小組發現新的證據,查出於幼軍弟弟的公司在深圳重大工程中中標,雖然於幼軍堅稱事件循正常手續辦理,但因公司為其弟所有,於幼軍有瓜田李下之嫌。
  據悉,案件能夠取得突破性進展與港商吳漢良招供有關。身兼香港新界工商業總會首席會長、廣東省政協常委、港區廣東政協委員聯誼會召集人等職的吳漢良,去年9月底在深圳被公安扣查。
吳漢良追隨於幼軍
  消息人士指出,吳漢良數年前通過於幼軍的胞弟於小軍,與時任深圳市長的於幼軍認識,後來兩人關系十分密切,“於幼軍到哪做官,吳漢良就跟到哪,更利用與於幼軍的關系涉嫌詐騙上億元。”
  據悉,這中間有人長期向官員行賄,獲取當地一些項目的開發權後,向外界進行招商融資,吸引到的投資用來中飽私囊,涉及款項逾十億港元。一批廣東政協港區委員參與投資山西太原當地的步行街、高速公路等項目,但有筆逾億資金卻被人私吞,至今未有歸還。於幼軍的也秘書一度被隔離調查,終於查實有關指控,作出“留黨察看”處分結論。
  從2000年起任深圳市長,曾多次到香港商談深港合作,為港人熟悉。於在任內作風開明,曾獲好評。在他擔任深圳市長期間的2002年11月,網友“我為伊狂”在網上討論區張貼《深圳,你被誰拋棄》的文章,對深圳的發展提出了尖銳的批評和反思。於幼軍看到這篇文章後正面回應,並與“我為伊狂”進行直接對話,於的氣度和魄力一時被傳為佳話。
  但於幼軍也曾在香港招商時也曾擺過烏龍。他對記者說,他每天都會看2-3份香港報紙,並列出名單。但有家報紙很久以前就已關門停刊,一時在港媒傳為笑談。

仕途一帆風順
  於幼軍從1986年起,先後任廣州市委宣傳部副部長、東山區委書記、天河區委書記等職,1994年後任廣東省委常委、宣傳部長,是當時廣東最年輕的副省級幹部。他在2000年到2003年擔任深圳市市長,由於作風高調常常成為輿論的焦點人物,因深港相鄰,且其多次前往香港,更為香港媒體所熟悉。
   2003年5月之後,於幼軍一路北上,先是赴湖南“吃辣”擔任湖南省副省長,隨後又到山西“吃醋”擔任山西省省長,成了名副其實坐鎮一方的封疆大吏。去年10月被調到政治中心北京,在中共十七大上當選中央委員,今年初調任文化部任副部長兼黨組書記。正當其政壇前途一片光明之際,原來被看好篤定接任文化部長的於幼軍,突然大熱倒灶,被剔除出閣員名單,隨後有關於幼軍被中紀委調查的消息就不絕如縷。
  於幼軍祖籍江蘇豐縣,從小在廣州長大,父母均為南下干部。文革後期於幼軍作為知青插隊到鄉下,後來憑借努力,在中學從老師做到校長,並在職讀了函授大學,後來還拿到了博士學位。
  上世紀80年代,廣東省委宣傳系統一度有“四大才子”之說,分別是於幼軍、朱小丹(現任廣州市委書記)、曹純亮(現任廣東省文化廳長)和黎元江(原廣州市委宣傳部長、《廣州日報》社長,2004年因受賄罪獲刑12年)。1993年,於幼軍升任廣東省委宣傳部長,次年當選廣東省委常委。不少與其有過接觸的廣東新聞界人士均認為他思想開放,較少打官腔,是頗受歡迎的宣傳官員。在於幼軍任上,廣東報業改革一直領軍全國,先後有廣州日報集團問世,以及《南方周末》、《南風窗》及《南方都市報》等一批媒體新銳湧現。

處分不算太重  有望東山再起
  中紀委全體常委均列席了三中全會。據悉,根據中紀委的調查,於幼軍在擔任深圳市長期間,是由於利用職務之便,在市政府招標工程中令其親友所屬公司中標而獲取巨額利潤,其行為嚴重違反了黨紀、政紀。按照規定,受黨紀政紀嚴重處分的官員,一律會被“雙撤”(即撤銷官職和撤銷中央委員職務)。
  值得注意的是,中央對於幼軍的處分是“留黨察看兩年”的處分,並未開除黨籍,仍稱“同志”。這有別於此前對陳良宇、杜世成等人“開除黨籍”的最重處分。
  根據中共黨章規定,黨內紀律處分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留黨察看最長不超過兩年,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經過留黨察看,確已改正錯誤的,可以恢復其黨員的權利;堅持錯誤不改的,則開除黨籍。